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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象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06]1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县非农户籍人口中的下列人员应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保险,下同)的老年居民 (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18周岁(含)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本县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和学生)。
二、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采取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1、个人缴纳资金;
2、财政补助资金;
3、利息收入;
4、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5、其他收入。
(三)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
1、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300元;
2、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150元;
3、未成年人和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60元。
(四)本县非农户籍的下列参保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2、持有《象山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五)医疗保险费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基金独立核算,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八)住院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5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
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分段支付和承担:
1、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
(1)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2)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3)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4)3万元以上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2、未成年人与学生
未成年人与学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上分段,基金支付均上调10%,个人承担均下调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