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576017/2003-1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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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01
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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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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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象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凡在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住房; 2、新建或翻建住房; 3、大修住房; 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职工离(退)休;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户口迁出本县,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8、出国(境)定居;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三年(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证件资料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并填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按下列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证件资料的原件经核实后归还。 1、购买住房 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私房、拆迁改造)的,需出具契税证或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契税证或房产证的,需出具购房合同、销售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新建或翻建住房 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大修住房 凭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到支取人住地进行核实。 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需出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扣款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 5、职工离(退)休 需出具离(退)休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需出具: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②单位证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户口迁出本县,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需出具户口迁移证、商调书、调令、录用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出国(境)定居 需出具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三年(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如支取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三年的,需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支取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出具: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②及劳动部门和县级以上医院对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监督管理 1、职工在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为便于操作,原则上金额按整数支取。 2、职工购买、建造或翻建住房和住房拆迁改造的,其支取的金额确定为房产证(或契税证、购房合同、销售发票)填发日期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职工购买、建造或翻建、大修住房和住房拆迁改造、全额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时,需支取父母、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被支取人到场签字,并出具能证明支取人与被支取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职工如委托他人支取的,除出具上述有关证件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委托书、委托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住房,按建设部城住字(84)677号文件规定:凡需牵动或拆换部份主体构件,但不需全拆除的工程。一般指梁柱承重构件已断裂、损毁或者房屋不均匀沉降幅度大,已构成危房的。 四、本办法由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