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85922 /2004-121173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农业、畜牧业、渔业
2004-11-16
县农林局
县农业农村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农林发〔2004〕33号
局属各单位、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就餐接待制度,经研究,特制订《象山县农林局公务接待若干规定》。请各单位、科室认真执行。 一、接待原则。接待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单位来局(包括下属单位)指导联系工作需就餐的,原则上统一安排在小餐厅。 二、接待标准。(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 1、市级以上来客 中餐30元/人,晚餐40元/人。 2、部门、镇乡来客 中餐20元/人,晚餐25元/人。 3、会议及培训来客 中餐15元/人,晚餐20元/人。 4、基层来局办事客人 10元/人(大餐厅就餐)。 三、报批手续。 1、需在小餐厅就餐的,由承办科室提前2小时向办公室申报就餐对象、人数,办公室开具《小餐厅就餐审批单》,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交餐厅准备。承办科室负责人饭后在菜单上结帐签字。 2、会议、培训就餐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前1天通知餐厅。 3、因小餐厅无法安排或确需外出就餐的,需预先填写《象山县农林局外出就餐审批一律不准报销。 4、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四、经费管理。餐厅经费、财产由专人管理,单独建帐立户,独立核算。各单位每月与餐厅结算一次。外出餐费局机关由局长签字报销(局下属单位由负责人签字报销)。餐厅和外出就餐餐费每月在全局范围内公布。 上级检查验收项目的接待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确需局领导出面的,预先告知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公务接待管理 各单位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县农林局公务接待若干规定》(象农林发〔2004〕33号),规范手续,控制总量,全年不得超过局规定的内部控制数。公务接待费不包括会议(培训)费、上级转移支付和干部职工大餐厅就餐补贴。单位公务接待费超出规定数的,单位一把手(包括局长)个人自负10%,财务管理不严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要视情扣分。公务接待费要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全局每季度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