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04-53739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04-07-3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04-0006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04〕79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精神,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64元。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二、关于医疗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象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

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提出补助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三、关于促进再就业补贴

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可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 20%内按实列支。该经费主要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也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培训。职业介绍或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核实支付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还可自行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收费培训,培训结业后,凭失业证、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上述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如下: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不同对象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为:

(1)持有《象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一次性培训费全额补助;

(2)夫妻双方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以上持有《象山县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及单亲家庭中需扶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一次性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全额补助;

(3)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一次性培训费在700元以下的全额补助;

(4)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培训费在 500元以下的全额补助;

(5)其他失业人员参加一般性的短期培训,并获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费在200元以下的全额补助;获得《职业资格证》的,在200元以下的全额补助,2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补助50%,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意识培训和参加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免费项目培训的,所需培训费用全额补助。

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或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从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后的60日之内持有关证件到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对超出规定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

二〇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