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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05-53903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05-05-17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服务对象 |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05-0002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05〕28号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快象山产业区的启动和开发建设,鼓励投资者进区投资兴业,充分发挥产业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开发区域,明确开发重点 1、象山产业区的规划面积为130平方公里,总规划用地面 积69.41平方公里(不包括B区,下同)。其中:A区为贤庠镇、涂茨镇、黄避吞乡部分区域,规划建设面积54.71平方公里;C 区为白岩山盐场区域,规划建设面积14. 7平方公里。象山产业区的重点开发区域为:A区的临港区块和贤庠中心区块,C区的白岩山区块等。 2、产业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产业区范围内各乡 镇、街道自主开发的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规的要求实施。 3、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报县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征得产业区管委会的书面意见。 二、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滚动开发 3、象山产业区重点开发区域的土地由产业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实现通电、通水、通路、通讯。产业区开发建设要力求自行平衡,滚动发展。象山产业区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收益和岸线使用费等县可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产业区管委会。 4、产业区引进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业等),其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扣除奖励 给企业的部分和乡镇、街道财政分成部分)的县财政可得部分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额返还给产业区管委会。县内迁入企业,其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迁入前为基数,增长超过 15%部分(扣除奖励给企业的部分和乡镇、街道财政分成部分)的县财政可得部分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额返还给产业区管委会。 5、产业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涉及重点开发区域外的道 路等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均由县政府根据规划统盘考虑实施;涉 及产业区内的道路设施建设,由产业区管委会承担;涉及产业区 内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的,建设费用均由相 关部门自行承担,并要按产业区的开发进度,做到基础先行,同步推进。 6、产业区总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岸线使用须经县港口领导小组 审核同意后,由产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并按有关规定 办理报批手续。 7、以上返还给产业区管委会的税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产业区的开发和建设。 三、鼓励企业落户,加快产业集聚 8、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新办工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年内县财政留成部分的60X予以奖励;2007年12月31日前迁入并投产的工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迁入前为基数,增长超过15X部分二年内县财政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凡进入产业区A区、C区在2007年12月31日前营业的新办餐饮、宾馆、超市等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营业后二年内所上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可得部分50%予以奖励。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汇率折算)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县政府对其实行“一厂一策”的鼓励政策。 9、在产业区内投资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且符合用地政策的,经批准,其用地可以由县政府行政划拨。 10、产业区内工业项目实行“无费区”管理,产业区的基础 配套设施建设和在产业区落户的企业,在开办登记、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押金给予免缴或缓缴。涉及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的费用免缴或缓缴。有成本支出费用的项目,按最低成本收费,由产业区统一支付。 11、凡在产业区落户的企业,金融部门应加大信贷力度,优先解决贷款.对投资进度快、资信等级高的企业,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给予优先担保。 四、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水平 12、县内企业因生产需要迁建至产业区落户的,其隶属关系可保持原来不变;由各乡镇、街道引进县外投资者或县内投资者新办到产业区落户的,按照“谁招商、谁得益”的原则,落户企业的关系挂靠、实绩考核、税收等均可纳入引入企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享受县委、县政府在同期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13、产业区管委会要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以产业区管委会为主落实,或与引进企业挂靠乡镇、街道的办事人员共同代办手续。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产业区建设。所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产业区的进度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征地 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用地指标分配要向产业区倾斜•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产业区内的企业搞摊派、拉赞助,不得要求区 内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考核,需到产业区内企业监察、稽查、检查的,应事先与产业区管委会联系并征得同意。 14、实施“象山产业区管委会业务专用章”制度,各职能部门对产业区的项目审批实行“见章盖章、有责任盖章”的办法,即:在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在产业区管委会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应予批准;如需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 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在产业区管委会加盖行政公章后,应给予审 核并积极帝助向上申报.产业区管委会对有关审批事项要戸格把关,对土地和规划审批等要严格按土地利用规剣和控制性详规办 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按照控制指标执行。 15、规划、建设、国土、农林等部门应派员或指定专人配合产业区管委会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其它部门按开发建设进度需要,必须及时派员或指定专人配合产业区管委会负责帮助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0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