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06-55610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06-10-1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06-0009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06〕181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象山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努力缩小移民贫富差 距,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编制的要 求》(浙移领办〔200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水库移民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构建 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象山”相结合,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 步建立水库移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保障移民的合法 权益,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争 取通过20年的努力,全面解决我县部分库区和移民相对集中安置 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对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 条件,加快移民群众全面奔小康进程,努力实现与全县经济社会协 调平衡发展。

近期目标:到2010年,移民相对集中安置区饮水、交通等相 对落后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各项产业有较大发展,移民之间收入差 距逐渐缩小,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中期目标:到2015年,移民相对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不 平衡得到明显改善,新农村建设取得成效,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基 础条件。移民生产力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明显转 变,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思想稳定,生活富裕。

长期目标:到2026年,所有库区和移民相对集中安置区基础 设施、生态环境和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全面改善,移民生活质量 明显提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县农村平均水平,社会稳定,生 活安康,全面实现小康目标。

二、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和扶持方式

(一) 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全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 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 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 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3

(二) 扶持标准和期限

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 具体为: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 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 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入住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 17号文件关于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 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的规定;考虑同一地区,同一类型水库移民后扶方式要相对统一的 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扶持方式原则上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

三、实施步骤

'根据省、市政府下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相关配 套政策,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下,由各 有关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坚持统一扶持范围、统一扶持标 准、统一扶持期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尽 快全面启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我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拟分前期准备、具体实施和后续完善三个阶段 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17号文件下发至10月18日)

1、深入调查研究

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 通过入户抽样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摸清移民分布重点镇、村底 数,掌握实情的基础上,写出调研报告,提出综合性意见,为后扶 政策的制定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提供支撑和依据。 ,

' 2、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发[2006] 17号 文件的要求,拟制下列政策措施:(1)《象山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2 )《象山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办法》;(3)《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工作实施意见》;(4 )《象山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宣传提纲》;(5)《象山县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 案》;(6) «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7)《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实施细则》;(8) 《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9)《象山县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细则》;(10) «象山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 民相对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ID《关于严 格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

3、广泛深入宣传

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各级移民干部明白、广大 移民群众拥护、全社会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县委宣传部要会同 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市政府要求及时制 定宣传计划,编印《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 纲》。各镇乡(街道)宣传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 传方案,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把政策宣传工作落实到实处。一 是要抽调政策业务熟,思想素质好,善做群众工作的干部组成工作 组深入基层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二是按 照扶持政策公开、扶持方式公开、扶持对象公开的要求,将各项政 策原原本本地向移民群众公开,教育和引导移民群众学法、懂法、 守法,正确处理利益关系,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采取多 种样式,广泛宣传各项移民后扶政策相关规定,做到政策涉及到哪 里,宣传工作就跟到哪里,使移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是坚持 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把握好宣传口径,严肃宣传纪律, 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开展政策培训

政策培训要按照自上而下、先内后外的原则,分步分级分层次 进行。及时召开移民工作相关会议,充分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领 会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统一领导干部的思想。各镇乡(街 道)要对有关移民干部和村干部进行培训,夯实政策基础,确保培 训效果,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移民干部都能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并 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掌握和运用。

(二)具体实施阶段(10月19日至11月20 H )

根据国发[2006] 17号文件和市政府批准的我县实施方案,全 面展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

1、 动员部署

按照省、市的部署,深入开展完善水库移民政策的宣传和发动。 各镇乡(街道)政府要抓紧时间动员部署,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 高认识,健全机构,理顺体制。

2、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和登记 :%

' 根据《象山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 办法》(详见附件)。各镇乡(街道)政府要严格按照《人口核定登 记实施办法》进行移民人口核定。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和户 籍地登记的原则,由乡镇(街道)具体实施,要进村入户开展调查

登记,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原迁的现状移民,必须 核实到人。扶持人口以移民户为单位登记,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 签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前,乡镇(街道)和村要将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事先予以公告,登 记结果分别以村(村民小组)、乡镇(街道)逐级公示,每榜公示 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有关情况要进行 再公示。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由村汇总上报乡镇 (街道)审核,县审批汇总;上报材料必须经村、乡镇(街道)负 责人签字并盖章。并将扶持人口登记确认结果及移民后扶人口花名 册一并报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批复。一次核 定,20年不变。这项工作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

3、着手进行规划编制

按照国发〔 2006〕17号文件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认真编 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相对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 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上述两个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前一规划作为 安排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后一规划作为国家和省、市、 县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前提。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一是编制要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 照年人均600元的补助资金额度安排;二是编制要在明确移民后期 扶持方式的前提下进行,在人口核定登记后,原则上按直补到人的 方式,列出人数和资金数量。

规划报告由发改局牵头,水利、财政、规划、交通等部门配合 制定,由县政府审核;年度实施计划由发改局根据批准的规划编制。

(三)后续完善阶段(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

1、 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

要按照移民花名册,为移民开设帐户,根据《象山县大中型水 库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实施细则》,及时将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移民 手中。

2、 完善移民工作配套政策和措施

在前两阶段按工作进度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前提下,将结 合我县实际和执行情况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善大中型水 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的完整实施。

3、 检查验收

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基本结束后,县政府对各镇乡 (街道)的实施情况和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水库移民政策,是党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一项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 门要深刻认识完善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站在 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完善水库移民政策的 科学内涵,增强做好移民扶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二)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移民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镇乡(街道)政府是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

内水库移民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 责任人。各镇乡(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 组织,稳步推进,切实把水库移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 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做到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将完善水 库移民政策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三) 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水库移民政策完善工作涉及面广, 关联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县政府 成立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街道)也要成 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县移民办备案。财政部门要 保证必要的水库移民工作经费。

(四) 落实预案,维护稳定。移民工作,稳定压倒一切。充分 认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形势,加强信息沟通和信访接 待工作,进一步完善水库移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水 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切实加强指挥、协调和防范, 及时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五) 发挥思想政治优势,切实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切实加强 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移民自 我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帮助移民树立大 局意识,激发移民群众艰苦创业、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各镇乡(街 道)政府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关心移民疾苦,倾听移民呼声,及 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移民依法 办事、按政策办事。要切实加强移民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 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附件:《象山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 施办法》

附件:

象山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 定登记(以下简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及省、市政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实事求是、注重平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 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坚持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 则,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 实到人。

第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 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 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五条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 持人数以2006年7月省核定我县的大中型水库和移民后期扶持人 数为依据,以各镇乡(街道)上报数为基础,报省大中型水库移 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定,不再调整。

第六条 扶持人口核定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2006年6月30日前竣工投产的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 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数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 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动迁人口为基础,并考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人口自然变化情况进行核定;对于没有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数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 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户籍底册等档案资料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 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

(二) 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扶 持人数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 移民动迁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 民人口,按移民动迁实施方案分年度进行核定。

(三) 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扶持 人数按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数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 第七条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及移民安置地迁 入人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 予以登记:

(一) 原迁农村移民和其现仍居住在安置地的后代(含依法收 养人口,下同);

(二) 投亲靠友和自主搬迁安置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三) 2006年6月30日前与农村原迁移民或其后代结婚的农 村婚嫁迁入人口 ;

(四) 从移民安置地迁出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包括现役义务 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婚嫁迁出人口);

(五) 2006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落户的农村返库原迁移民及 其后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不予 登记:

(一) 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二) 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与非移民结婚,其配偶与 婚后出生的子女;

(三) 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仍为农 业户口的在编干部和职工;

(四) 为安置地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五)受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 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九条已建在建水库特定人口的处理:

(一)通过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等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按原迁

人口核定登记;

(二)符合登记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予登记,但服刑期间(缓 刑和劳教除外)不予扶持。

第十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死亡的、 部队现役三级及以上士官、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原籍的、 因犯罪正在服刑的不再纳入扶持范围,并按每年核定一次的要求相 应核减移民户的扶持人口。被核减人的扶持待遇应于次年取消。

第十一条 扶持人口以移民户为单位登记。登记表统一设计, 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 号、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迁入地等基本情况。 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签字。

第十二条 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外县(市、区)、 本人户口未迁出的,在原安置地登记;本人户口已迁出的,在现户 口所在地登记,如现户口所在地为非移民安置县(市、区)的,可 凭所在村和乡镇政府证明,仍在原安置地登记。

第十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接 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乡镇和村要将核定登记办法等 事项予以公告,登记结果分别以村(村民小组)、乡(镇)逐级公 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有 关情况要进行再公示。

第十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 册。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不能核实到人的, 要说明不能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 包括村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第十五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镇乡(街道)实施。各镇 乡(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抽调人员, 组建工作队(组),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登记,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工 作顺利进行。移民所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 的战斗堡垒作用,全力以赴配合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由村汇总上 报乡镇审核,并将扶持人口登记结果报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必须经村、镇乡(街道)负责人签字并 盖章。

第十七条 扶持人口经核定后,各镇乡(街道)要将人数和人 口及时明确落实到村到户。

第十八条 县、乡两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机 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镇乡(街道)政府要组织 力量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县政府对核定登记结果进行抽 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

第十九条 县移民办和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对扶 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 确的工作方法,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条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定登记 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电力等部门以及工程管 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移民扶持政策、保障移 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乡(街道)人民 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不虚报。 对违反国家移民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移民人 口、套取移民扶持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各镇乡(街道)于2006年11月15日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