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85922 /2006-141403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农业、畜牧业、渔业
2006-08-23
县农林局
县农业农村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林延办〔2006〕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业责任制,加强林权证书管理,切实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林权证书。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山林延包工作中做好林权证发放、审核、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林权证的重要意义 在全县范围内重新换发、核发林权证,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5号)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民的山林承包权益和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象山”,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搞好这次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及时换发、核发林权证。 二、林权证的发放范围 林权证以村、户为单位发放,农户要获得责任山林权证,必须与集体林地发包方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明确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村集体统管山和农户的自留山,同时换发林权证。 三、林权证的发放程序 在山林延包工作中,对“三块山”清册公示后农户无异议,责任山、自留山清册及责任山承包合同确认签字率均达到95%以上的村,方可申请核发林权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表上报。以村为单位填写“象山县山林延包林权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原件),经村经济合作社长签字、并盖章后,上报镇乡、街道延包办初审,同时附上以下相关材料:①自留山、责任山、统管山清册(一式二份,一份为原件);②责任山承包合同(原件一份);③村民代表会决议(原件一式二两份);④1982—1983年县政府核发的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⑤有暂缓(不发)林权证农户的村,需上报“象山县山林延包林权证暂缓(不发)情况表(原件一式二份)。 2、初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属实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农林局﹙县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延包办﹚。 3、审核发证。县农林局﹙延包办﹚对各镇乡、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委托镇乡、街道填写林权证,待县农林局(延包办)复核并盖章后,由镇(乡)、街道负责发放到农户和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不齐全、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违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不予确认。 四、有关要求 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林权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门审核人员,严格把好林权证初审关。有关农户或单位对林地的面积、四至、权属等有异议的,镇乡、街道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再核发林权证。对核发的林权证,各镇(乡)、街道必须及时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