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5922 /2006-14140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06-08-23

发布机构

县农林局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林延办〔2006〕4号

关于在延长山林承包期中做好林权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业责任制,加强林权证书管理,切实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林权证书。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山林延包工作中做好林权证发放、审核、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林权证的重要意义

在全县范围内重新换发、核发林权证,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5号)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民的山林承包权益和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象山”,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搞好这次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及时换发、核发林权证。

二、林权证的发放范围

林权证以村、户为单位发放,农户要获得责任山林权证,必须与集体林地发包方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明确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村集体统管山和农户的自留山,同时换发林权证。

三、林权证的发放程序

在山林延包工作中,对“三块山”清册公示后农户无异议,责任山、自留山清册及责任山承包合同确认签字率均达到95%以上的村,方可申请核发林权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表上报。以村为单位填写“象山县山林延包林权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原件),经村经济合作社长签字、并盖章后,上报镇乡、街道延包办初审,同时附上以下相关材料:自留山、责任山、统管山清册(一式二份,一份为原件);责任山承包合同(原件一份);村民代表会决议(原件一式二两份);1982—1983年县政府核发的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有暂缓(不发)林权证农户的村,需上报“象山县山林延包林权证暂缓(不发)情况表(原件一式二份)。

2、初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属实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农林局县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延包办

3、审核发证。县农林局延包办对各镇乡、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委托镇乡、街道填写林权证,待县农林局(延包办)复核并盖章后,由镇(乡)、街道负责发放到农户和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不齐全、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违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不予确认。

四、有关要求

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林权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门审核人员,严格把好林权证初审关。有关农户或单位对林地的面积、四至、权属等有异议的,镇乡、街道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再核发林权证。对核发的林权证,各镇(乡)、街道必须及时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