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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06-55611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2006-08-30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服务对象 | 儿童青少年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1-2006-0006 |
文件编号 | 象政办发〔2006〕142号 |
文章正文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93号)文件精神,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县九年义务教育,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县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 正常转入我县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县就读的学生。 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具体由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二、免费标准按照县教育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在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象教财[2004]56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小学(含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100元,农村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为每生每学期65元;城镇初中为每生每学期130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民工子弟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实施“两免一补助”政策的高塘、鹤浦两乡镇中小学,2006年继续按原有政策给予减免和补助。 三、2006年秋季开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所需的公用经费由市县财政全额补助。 四、各学校要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减免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保证家庭困难学生不因受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后的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