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07-54883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07-12-2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服务对象 农民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07-0017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07〕175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县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具体对象为: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指县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 前已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员。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被征用,以户为单位其土地被征用60%(含)以上的家庭成员。

3、以户为单位,其征地面积虽未达到60%,但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已达到被征地行政村人均占有数(即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征地行政村土地数除以当时在册农业人口计算)的,可按实际征用面积确定参保人数。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缴费标准分1档、2档、3档、4档和5档。缴费标准和对应的待遇标准,由参保人员在参保时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缴费标准按各档年龄段确定,2008年缴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参加1、2、3档的可按当年同一年龄段第三档缴费基数的30%享受财政补助金,参加4、5档的按当年同一年龄段第四档缴费基数的30%享受财政补助金。

(三)从实施之日起对已经办理参保手续且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在现有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参保1-3档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保障金40元;参保4-5档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保障金30元。对尚未享受待遇的对象,等到享受待遇时,也对应的增发40元、30元养老保障金。

(四)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和被征地人员待遇调整情况以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参保人员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障费,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收缴。

(六)参保人员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障费。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并签订《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后,方可分次缴费。

分次缴费的参保人员,首次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以后应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上按签订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欠缴的总额和利息必须在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前全部缴清,否则不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人员从全部缴清后的次月起给予养老保障待遇,未缴清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三、参保的审核和办理

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应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同意后提出,经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分别持以下材料报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1、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报表;

2、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

3、承包户土地权证;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

5、县政府批准的“村改居”文件;

6、承包户土地被征用证明材料。

被征地人员申报核准后,填写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登记表、待遇享受核准表,到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后,领取《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

四、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障费的;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2008年的待遇确定为一档375元/月;二档325元/月;三档275元/月;四档235元/月;五档185元/月。享受待遇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具体调整提高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到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核准后次月起享受并发给养老保障金。

(五)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按月发给。

(六)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停发的养老保障金不予补发。

(七)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继承人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持死亡有关证明材料向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妥有关手续。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予以退还。

对冒领养老保障金的,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实行统筹。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按个人、村集体、县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原则筹集。个人和集体必须承担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其经济能力可为参保人员补助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障费,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集体经济积累和村集体留用地的经济收入等;村集体无力补助的,则应由参保人员缴纳。政府财政补助金纳入当年基金专户。

(三)本办法实施后,县政府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保障金支付。具体额度按当年发放养老保障金总人数的第二档待遇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在年底划入社会统筹专户,以作统筹之用。

(四)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及利息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养老保障费统一划入县财政专户。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设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县财政专户按保证两个月以上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拨入,用于确保养老保障金的支付。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个人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户管理,村集体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视作个人缴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计入个人户。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不足时,由统筹基金和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承担。

(二)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户额的利息,当年计入的个人户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分次缴费人员按协议约定时间缴纳的本金及利息计入个人户;未按协议约定时间缴费的,其应缴金额为本金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息标准,按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开具缴款通知书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逾期的天数确定。逾期息不计入个人户。

(四)参保人员户籍变迁,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户不作转移。

(五)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和相应证明材料,经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其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个人户本息或本息余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符合按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条件的;

3、分次缴费人员到达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时,未缴清养老保障费,其本人又不愿继续按规定缴纳的;

4、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象山县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5、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而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

七、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成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人员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必须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允许个人按个体工商户投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待遇不得同时享受。既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由其本人选择确定享受养老待遇。

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选择的人员,应督促其按规定做出选择,对出现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应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待遇享受,并追回其已取得的基本养老金或养老保障金,同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领导,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县劳动保障局。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实施。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综合管理和政策制订、宣传、解释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统筹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用及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信息反馈工作;县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县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参保人员的死亡确认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组织、落实人员,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协办工作;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障手册核发、个人户建立、待遇给付等业务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制订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象政发【2003】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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