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07-75409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07-07-2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企业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07-0004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07〕129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县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使工会更好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对与县财税局有税务关系的全县所有企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县财税局统一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包括固定的或一年以上的各种类型合同制职工、临时的(季、月、日)用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实物工资。

(三)根据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第二条规定精神,各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的40%部分经费,另60%部分留存各单位基层工会,作为基层工会的工作经费。各基层工会必须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号)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征范围

全县各镇乡(街道)与县财税局有税务关系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民营、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各类所有制经济),无论有否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列支

企业单位行政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凭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但工会筹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代征时间

2007年9月份起实施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由县财税局代征,各缴费单位必须按财税部门规定时间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五、工会经费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号)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会计核算行为。各基层工会应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收缴的工会经费原则上倾斜于基层工会。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国家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拨缴或者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按《工会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