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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08-62631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2008-12-30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1-2008-0025 |
文件编号 | 象政办发〔2008〕270号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桩基工程施工管理,预防、化解桩基工程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桩基工程施工准入制度。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桩基施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并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桩基工程发包给不具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桩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进行沉降观测,作好记录,并将所选用的桩型、施工时间通报当地镇乡(街道)。施工单位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桩基工程施工发生纠纷后,县建设局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查勘,纠纷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现场查勘意见和检测结果可作为受影响程度对比分析的基础资料和项目竣工后理赔工作的依据。 三、桩基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涉及深基坑的,还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同时,施工单位要坚持文明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主动与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的业主处理好关系,并服从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和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四、加强桩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在毗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附近进行桩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损害赔偿的落实。 五、建立桩基工程施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当地镇乡政府(街道)牵头,建设、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人员参加,视情可邀请司法机关参与。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应拟定因桩基施工引发的纠纷调解、经济理赔等初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牵头单位调解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召集桩基施工纠纷双方依法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文书;调解不成的,引导纠纷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桩基工程施工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应予支持和配合。对于个别业主提出的过高要求,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那些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哄抢物资,阻止正常施工,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象政办[1996]9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