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85922 /2008-141457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农业、畜牧业、渔业
2008-08-26
县农林局
县农业农村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农林发〔2008〕43号
象山县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树桩、毛竹、幼树等,下同)采伐、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四条 严格控制林木采伐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采伐的必须符合《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
第二章 采伐管理 第五条 林木采伐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控制,毛竹采伐实行计划管理。县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是国家指令性指标,必须严格控制,不得擅自突破和相互调剂,不得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需由县农林局(承办科室:森林资源科)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采伐应当符合《森林法》第31条、《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0条、《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10条、第16条、第19条、《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 采挖林木应符合《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 第八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竹林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及阔叶林除外),且同一地段采伐林木蓄积在30立方米以下或毛竹3000支以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局继续委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放。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再行委托。
第三章 申请、作业设计、踏勘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林木,应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落实采伐限额指标。采伐插花山的林木,还需经插花山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第十条 采伐林木应进行作业设计。生态公益林外的毛竹采伐和松材线虫病害除治采伐可不进行设计。 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由场技术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由采伐单位(个人)委托林业技术人员进行作业设计。设计人员应按有关技术规程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凡是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及采伐农田防护林的,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由伐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公示,应把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树种、面积等内容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申请采伐时,须提交2人以上签名且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其已经采伐公示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申领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林权证复印件,林木采伐转让的,还需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协议; (三)采伐公示证明(采伐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及采伐农田防护林); (四)采伐作业设计(包括标注采伐区域的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一式4份; (五)申请皆伐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与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六)采伐插花山的林木,提交山林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 (七)属森林火灾受害林木的,提交县防火办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防火路的,提交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八)属森林病虫害受害林木的,提交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提交批准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九)征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农林局批准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一)、(二)属必需材料,其它材料视实际情况提交。 第十三条 按照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凡委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的,申请材料报镇(乡)、街道林业工作站;由县农林局或上级部门负责审批的,申请材料报县农林局行政许可科(办公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电话65733538)。 第十四条 局行政许可科组织踏勘林木采伐现场时,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参加踏勘。生态公益林外的毛竹采伐和松材线虫病害除治采伐可不进行踏勘。 第十五条 县农林局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审查完毕。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现场踏勘符合林木采伐条件的,经审查人员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局行政许可科或受委托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实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其它林种的幼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农林局批准文件的; (六)火灾、病虫害等受损的林木没有证明材料的; (七)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权限核发,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个人申请的林木采伐,由县农林局依照有关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受委托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及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的采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操作员,建立林木采伐台账制度。 第二十条 决定同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局行政许可科和受委托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操作员,应按规定要求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同时发放“林木采伐检尺登记表”和“林木采伐法律规定提示”。 第二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即时通过浙江农民信箱等方式告知县森警与巡查大队、所在镇(乡)、街道林业站,并在2日内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验收表》寄送镇(乡)、街道林业站,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采伐作业设计交县森警与巡查大队。 受委托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即时通过浙江农民信箱等方式告知县森警与巡查大队。 第二十二条 不予许可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许可决定书抄告局法制与森林资源管理科、镇(乡)街道林业站。 第五章 采伐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伐单位或个人在领到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采伐许可证内容,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组织采伐。 第二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自?当中止采伐: (一)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材积)的; (二)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 第二十五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以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为准,不得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采伐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采伐任务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延期手续,由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经发证单位同意,并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延期采伐。 第二十六条 应当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县森警与巡查大队须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参加伐中现场监督检查。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在伐后3日内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伐后验收,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人员应对采伐情况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林木采伐验收表》,发现违法采伐情况,应立即向县森警与巡查大队报告。属县农林局审核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验收后7日内将《林木采伐验收表》交于局行政许可科。 第二十七条 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不得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农林局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主题词:林业 采伐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林业局,县法制办,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象山县农林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发 林木采伐公示 编号:____ 根据_____(单位、个人)林木采伐申请,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拟同意在____村小地名(土名)____(小班号为 ),东至___、南至___、西至___、北至____,采伐林木 立方米蓄积(材积 立方米)。本采伐地块公示7天,如无异议,将由有关单位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单位:亩、立方米 采伐申请人: 监督员: 请广大群众进行采伐监督,如发现实施的采伐作业等与上述规定不符,请拨打举报电话: ,或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公示单位: 村民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林木采伐申请表
林木采伐公示证明 根据 (单位、个人)采伐申请,在 村小地名(土名) (小班号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采伐林木 立方米蓄积(材积 立方米)。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我村已对该采伐申请公示7天(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地点: 。公示期内未接到异议反映。
证明人①签名: 职务: 电话: 证明人②签名: 职务: 电话: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