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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09-75412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09-10-27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 老年人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09-0022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19〕130号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象山县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象山县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县属医院及镇乡(街道)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治疗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划价、配药、化验、检查、住院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三、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组织巡诊,每年至少为他们免费常规体检一次。 县级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倡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享受生活补贴的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凭相关证件,免普通火化炉火化费30%。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和筹资任务。 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实行门票全免;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非政府投资主办的上述公共场所,应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门票优惠,提倡对其他老年人给予适当的门票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县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免收工本费。 七、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区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的《优待证》(红卡),由县老龄办统一免费办理《高龄老人公交优待证》,并缴纳每年25元的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后,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凭《高龄老人公交优待证》免费乘坐丹城、石浦城区内公交车。 八、对无子女或子女皆不在本县居住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住房拆迁安置中,根据房源可能和申请人数,优先照顾低层住房。取得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纯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家庭需要安装主机的,免收一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和基本月租费。 十、商贸、供水、供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其他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十二、老年人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孤寡老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裁定先予执行。 十三、在春节和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十四、《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老年人应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社区)申请登记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县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原已发放的《宁波市高龄老人优待证》废止。 十五、本省非象山籍老年人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象山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六、对不按本优待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本优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