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09-75676
县政府文件
县级政策
计划生育
2009-11-04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县府办
意见
主动公开
象政发〔2009〕131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1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县依法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县当前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强烈、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符合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先进生育文化的建设与传播,有利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立足当前、循序渐进、合法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通过制定系列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 1、实施对象为本县户籍人口中的育龄群众; 2、对当年落实放环、皮埋措施的育龄夫妻,一次性奖励300元;对当年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一次性奖励500元; 3、对自愿终止非政策性妊娠的育龄夫妻,流产的一次性补贴300元;引产的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坚持并完善已有的奖励及扶助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夫妻,自领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领取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居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儿的,还可领取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2、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独生子女在未成年时发生意外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视情给予每户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8000元补助;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确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和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视情每年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如已参加以上两种养老保险的,经批准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00元的补助; 其他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以及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干部,视情给予每户500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现存一个子女且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自60周岁起每人每月发放奖扶金100元;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自49周岁起至59周岁止,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150元。自60周岁起,如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继续发放扶助金150元,如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360元。 4、流动人口手术免费及分娩救助 流动人口凭《免费服务卡》,可在相关医院免费施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 居住在本县6个月以上的符合生育政策的外来人口孕产妇,在县内相关医院正常住院分娩的,给予一次性400元的救助。 四、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落实各自职责,扎扎实实予以推进。要探索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形成公正透明、权力制约、运转协调、全程监督的制度运行环境。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形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让广大群众了解各项利益导向政策,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要统一宣传口径,把握舆论导向。 (三)做好制度衔接。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同时,要继续稳定并落实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把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关爱女孩行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各镇乡(街道)要制订适合本地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实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县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