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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0-62645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0-12-06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10-0009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10〕141号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生态自然环境,遏制无证开采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经营性(工程性)矿山管理 1、定期开展矿山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矿山安全生产、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爆破物品使用、水土流失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限期整改,整改不力、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关闭该矿山。严肃查处越界开采、超层开采等违法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矿业发展环境。 2、强化矿业权人的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山、森林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完善考核制度,逐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立经营性矿山采矿权标识牌,明确矿区范围、爆破警戒线范围、采矿权有效期限、开采方式、生产规模、采矿权人姓名等有关事项。完善界桩设置,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3、加强对矿山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矿产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对矿山企业运输车辆进行统一张贴。路政、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巡查力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运输车辆的检查,发现违法装载、运输的无标识运输车辆,要依法严肃查处。 4、维护矿产市场正常秩序。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石料价格的监控,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的监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5、做好新设采矿权的出让工作。对现有矿山开发利用规划进行调整,适时开展矿山兼并整合,减少矿点数量,扩大开采规模。经营性矿山到期后需继续开采的,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前三个月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重新设置矿山的申请,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踏勘会审,对是否具备继续开采条件进行评估。新设采矿权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采矿权设置上报前做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政策处理工作,对到期后继续开采的,要做好原矿山固定资产的处理,并签订好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矿山采矿权出让金按照现行财政分成体制返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矿山开采政策处理等支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按县国土资源局与矿山业主签订的复绿责任状要求,抓好废弃矿山的复绿工作。 二、加大对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 1、落实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矿产基层监管职责。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土地矿产资源保护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镇乡(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联村干部,及时发现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同时,整合基层国土所、规划所、林特站、安监站、城管中队等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对辖区内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查处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阻止,做好证据固定、调查取证等基础性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农林、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已经发现的非法开采点及未经治理的废弃矿山,要切实采取措施,封闭矿点现场,及时复绿,阻止非法开采行为再次发生,同时,督促辖区内村集体组织加强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得将林地、土地出租给他人进行非法开采或参与非法开采。对非法开采阻止不力造成乱采滥挖情况严重的,停止办理该镇乡(街道)的矿产开采手续,并由所在镇乡(街道)先行承担相应的复绿及治理经费。 2、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执法合力。县国土资源、农林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巡查中发现以及镇乡(街道)提交的破坏林地、森林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抄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查处情况。公安部门对国土资源、农林等部门移送的涉及非法采矿、破坏耕地、毁坏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依法查处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交警、路政部门要加强路上巡查,对超限、超载运输矿产资源的车辆应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无照经营矿产资源的,予以立案查处。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中心城区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应及时阻止、查处;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督促业主单位使用合法矿产资源。 3、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县国土资源、农林、城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林地、森林等违法行为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处罚的同时,督促当事人改正到位。对违法使用的工具,要依法予以扣押,或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量罚时,要过罚相当,对没有法定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不得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从重处罚;对已经取得违法所得的,应依法予以没收,杜绝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途径得到经济利益。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投诉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不作为或执法不到位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责令执法机关改正,情节严重或改正不到位的,联合县监察局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有关规定,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 4、加强政府性工程石料使用的监管。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应明确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合法的矿产资源,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非法矿产资源的制约措施。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使用情况的调查,对使用非法矿产资源的,将扣减其相应石料的结算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县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把好预结算审查关,严禁政府项目使用不合法的矿产资源,对项目中发现使用非法矿产资源的,不得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5、施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阻止、及时查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杜绝扯皮、推诿,对巡查措施不落实、不到位,应当发现未发现,接到举报不受理或受理后未及时查实和处置的,县监察部门要按《象山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干部对在本村范围内发现乱采滥挖不制止、不报告、把林地擅自出租给他人进行非法开采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参与违法的,与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人同案处理,并由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符合候选人资格限制条件的,按规定在候选人资格上作相应限制;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探索建立村干部管理绩效挂钩制度,对管理不力或参与违法的,要扣发其相应的政府发放的补贴、补助,性质严重的,按照《象山县村(社区)主要干部问责办法》(县委办[2009]105号)严肃追究责任。 6、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县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矿产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确保我县矿产开发健康发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见附件) 三、加大对工程项目石料的保障力度 1、建立工程建设采矿权设置会审制度。对县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配套设置采矿权,或虽非重点工程但工程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确需开采矿产资源的,须事先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对采矿权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联合会审、现场踏勘。 2、申报程序。同意立采矿权点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象政办发[2010]51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国土资源部门向上级申报采矿权设置。 3、为加快重点工程项目采矿权的设置,项目主管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份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下一年度需设置采矿权的县重点工程项目相关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及早安排采矿权指标。发改部门立项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开展采矿权设置相关报批工作。各部门应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加快审批,尽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地为项目单位服务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附: 象山县开展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象山县开展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1、全面清理整顿全县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乱采滥挖、非法加工石子的违法行为。 2、严肃查处以村集体出面非法出租林地给他人进行乱采滥挖的非法行为。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自11月上旬开始,2011年4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进行调查、排摸,详细掌握每宗矿山、矿点的主体、位置、违法性质、规模等基本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农林局、象山工商分局在镇乡(街道)调查基础上进行核实,确定非法开采重点,找准打击对象,特别是乱采滥挖常发点。 2、整改宣传阶段(2010年11月30日——2011年2月28日)。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确定的非法开采点及未治理的废弃矿山,采取设置界桩、警示标识、砌围墙等措施,全面封闭矿点,防止再次非法开采。县国土资源、农林、城管等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公告,宣传保护森林、矿产资源重要性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后果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矿点联合设立警示牌。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矿点实际情况,制定分类处理计划,分年度实施,做到复绿治理一批,开发利用一批,全面整治各矿点,修复生态环境。 3、开展联合整治阶段(2010年11月16日——2011年3月30日)。在整改宣传的同时,县国土资源、农林部门,对未立案、未结案的,及时立案、从速查处。整治工作组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联合巡查力度,对新发现的乱采滥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性质、程度、后果进行分类处置。对性质严重或采挖数量较大的进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村集体出面,将林地非法出租、转让给他人进行非法采矿的,县国土资源、农林对该违法行为处罚后,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镇(乡)、街道要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要求,将监管职责落实到人,及时处置。 4、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4月份)。在深入分析、认真总结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根据联合执法情况,对常态化联合执法进行完善提高,以有效打击非法采矿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抽调县公安、农林、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门办公室。县农林、国土资源各派3人,公安、城管各派1人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每天对重点区域开展巡查,并对重点建设地区开展检查,堵住非法矿产的使用。各级、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非法加工矿产资源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无证开采、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我县积极营造依法治矿、依规采矿、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