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576017/2010-1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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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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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主动公开
象政发〔2010〕88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行政编制在职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象山县行政编制在职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象山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8]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以下简称住房补贴)采用“先行政退休、行政在职,后事业退休、事业在职”的办法分步实施。现就行政编制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行政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等优惠政策的行政编制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等优惠政策是指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如下的优惠政策: 1、未参加过房改购房; 2、未购买过安居房; 3、未参加集资建房、批地建房; 4、未租赁公有住房; 5、在公房拆迁时,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过货币安置、土地安置。 二、住房补贴的方式 行政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采用“价值差”的方式予以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按照浙房改办[1999]42号文件精神,根据已享受实物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值来确定可否补差。即现行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原缴付房款后超过其夫妻双方可享受住房补贴额时,不予补差;如低于的,补足差额。 本人或配偶参加过批地建房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确定可否补差。 本人或配偶租赁公有住房的,如退出租住公房,可享受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形式 行政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的形式分为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种。其中: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在职人员,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在职人员,除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外,还可发给工龄住房补贴;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行政在职人员,按规定每月发给住房公积金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去世的行政在职人员,不再发给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行政在职人员,由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的标准 (一)面积标准。 以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上限为基础,结合宁波市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局级干部为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9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15平方米。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相当于上述这一级的干部参照执行。干部的职级由组织或人事部门确定为准。 1、行政在职人员按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确定的职务计算面积标准; 面积标准一经核定,今后行政在职人员的职务变动,面积标准不作相应的调整。 2、军队师、团、营级转业干部,分别参照地厅级、县处级、科局级干部的面积标准执行;连级及以下转业干部参照一般干部职工的面积标准执行。 (二)价格标准。 1、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夫妻双方为770元/平方米,单方为385元/平方米; 2、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4.08元/平方米·年; 3、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 五、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由本人和配偶所在单位按各自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夫妻单方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面积标准×385元/平方米。 (二)工龄住房补贴由本人和配偶所在单位各自按1994年底前的工龄计算。夫妻单方的工龄住房补贴额=面积标准×1994年底前工龄×4.08元/平方米·年。 (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额。我县统一补贴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225元/月;科局级干部260元/月;县处级干部290元/月;地厅级干部370元/月。按干部职级的面积补贴标准补足为止。 六、下列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补贴的形式 (一)异地调入本县的行政在职人员,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可按本规定申领;未领足的,可按规定给予补足;已领足的,不得再予领取。 异地调入本县的行政在职人员,如申领住房补贴的,需提供原工作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对本人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 (二)行政在职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出国(境)定居的,暂不计发住房补贴。如以后回国定居,可按规定向原工作单位申领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申领住房补贴。 (三)行政在职人员在购、建住房时,单位已有部分补助(包括住房修缮费、住房扩建或购、建补贴费等)的,在申领住房补贴时,应予扣除。 (四)行政在职人员离婚的,其与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享受的实物住房,属于已享受的住房实物分配政策范畴。 (五)行政在职人员已领取离休干部配偶住房补贴的,不再重复申领。 (六)1998年12月31日以前在校学习的研究生,1999年1月1日以后毕业取得相应的学位首次参加工作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补贴的形式。 (七)军队转业、复退的行政在职人员,在部队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可按本规定申领;未领足的,可按规定给予补足;已领足的,不得再予领取。 军队转业、复退的行政在职人员如申领住房补贴的,需要提供军队师或师以上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证明。 (八)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在职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补贴的形式。 (九)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行政在职人员,如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等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以前已辞退、除名和离职的原行政在职人员,单位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十一)服过刑的行政在职人员,刑满后重新就业的,根据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确定住房补贴的形式。 (十二)缓刑、劳教期间的行政在职人员,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恢复公职的再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县财政拨款单位的行政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县财政部门和各实施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不属县财政拨款的垂直部门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八、住房补贴的审批程序 住房补贴审批的程序为单位告知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核定、房改办审批、资金划转。 (一)单位告知和个人申请。凡符合规定,要求住房补贴的行政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此前,由单位负责告知申请人本人),并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其中: ①科局级、县处级、地厅级干部,以及相当于上述这一级的干部需附干部任命文件资料(复印件); ②异地调入、军转干部需提供本人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证明; ③批地建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土地证(复印件); ④如本人认为已享受的住房实物分配等优惠政策低于住房补贴额的,再按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确认。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单位负责审查行政在职人员职级、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会同行政在职人员配偶单位认定是否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现金补助等情况,计算行政在职人员住房补贴额度。经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一报县房改办。 (三)组织人事部门核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行政在职人员职级、工龄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 (四)房改办审批。经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资金划转。由县财政根据批准的住房补贴额度,将补贴资金划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行政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按照“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纳入并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按规定提取、转移本息余额。 凡是符合上述住房补贴条件的对象,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和建造住房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予以提取住房补贴。 九、住房补贴的发放 行政在职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一次核定、单位挂账、分步到位、补足即止”的办法,经上述审批程序,由县财政核定后作为应发住房补贴资金挂账,不计利息。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在职人员,住房补贴资金从2010年起分三年到位。按补贴资金的总额每年三分之一划拨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在发放期间达到退休年龄而其领取的住房补贴未达到应发挂账额时,不足部分一次性补足。 2、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因离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从办结有关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等情况记入本人住房档案。 3、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调动工作,其住房补贴记录情况随同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入新的工作单位,由新的工作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行政在职人员,住房补贴资金从2010年起分十年到位。为便于操作,按每年定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分别为:一般干部、职工2700元/人·年;科局级干部3120元/人·年;县处级干部3480元/人·年;地厅级干部4440元/人·年。 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行政在职人员住房补贴资金,由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申领。在2010年底前发放到位。 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 (二)严肃房改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行政在职人员,责令退回住房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它 (一)在本实施意见前,有关单位已实行住房补贴的,应做好衔接工作。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后参加工作的行政在职人员,不管以后职务怎样变化,住房补贴以一般干部职工的标准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四)垂直部门参照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