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576017/2011-13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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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县公积金中心
县公积金中心
意见
主动公开
象房金〔2011〕2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房公委[2011]4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减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支出,惠及更多的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经研究,决定开展象山县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商转公贷款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转公贷款的对象 商转公贷款对象是指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符合《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象山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条件的职工。 二、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借款人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证》; (三)符合象山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在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万元(含)以上整数内,并且不超过象山公积金贷款限额。 四、商转公贷款期限 在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以内,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剩余的贷款期限。 五、商转公贷款程序 借款人提出申请,经象山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还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全部余额,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屋抵押,在受委托银行收执新的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后,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提供的资料: 1.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和住房已办妥抵押证明(由象山公积金中心提供统一格式证明)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原件(单身者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 5.房产证复印件; 6.土地证复印件; 7.家庭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出具)原件。 (二)经审核,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上述1至7项资料复印件各1份; 2.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前还款凭证原件1份;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各1份; 5.契税证或原贷款时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象山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3份(象山公积金中心提供)。 七、其他问题 (一)贷款房屋所在地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参照《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意见》(甬房公办[200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本实施意见在实施期间,遇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住房抵押情况证明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住房抵押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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