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30/2011-120754
工作进展
2011-06-23
县卫生健康局
主动公开
各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安创建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和复评活动。现将《县卫生系统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卫生系统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平安医院建设基础,根据《关于出入开展系统平安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平安[2011]1号)、《关于深入推进2011年度全县基层系列平安创建工作的通知》(象平安办[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创建范围
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象山县中医医院创建市级平安医院;象山县第三人民医院创建县级平安医院;
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平安医院复评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和复评活动,努力实现医疗机构安全稳定的总体目标。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重大事件,努力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要求在“平安医院”覆盖面100%的基础上,复评合格率达100%。
三、创建标准
平安医院复评标准参照创建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见附件1) ,考核分达85分以上且不发生重大事项的为“平安医院”。重大事项界定如下:
(一)发生负完全或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
(二)全年医疗争议赔偿(包括补偿、慰藉)金额占业务收入比例超过0.3%的;
(三)发生非法采供血事件的;
(四)发生医院内10人以上感染暴发事件的;
(五)医院院级领导因贪污受贿被刑事判决的;
(六)发生本单位内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放火、绑架、爆炸、劫持、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的;
(七)发生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事件的;
(八)发生公立医院内部科室承包及合作经营事件的;
(九)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被盗、非法转让或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的;
(十)住院病人发生15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十一)发生医患纠纷,因医院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二)发现单位内部新增“法轮功”人员或本单位“法轮功”人员赴京、去省、到市进行聚集、串连、上访等非法活动的;发生本单位职工重大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
市级平安医院考核标准另发。
四、考核程序
(一)市级平安医院创建医疗单位对照《浙江省“平安医院”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并在11月底向县卫生局呈报(申报表见附件2),县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呈报单位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向市卫生局申报。参加复评的单位于11月底向县卫生局提出复评申请,由县卫生局统一向县平安办申报。
(二)县平安办组织县卫生、综治、宣传、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管、工商、民政等部门对申报的医疗单位进行复评。
(三)市级平安医院创建验收另行通知。
(四)通过复评的,在证书上填写“合格”;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平安医院”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平安医院”建设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平安象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医疗单位高度重视“平安医院”创建和复评工作,要从优化医疗执业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该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县卫生局成立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办公室,鲍春华副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兼),成员由吴敏、林辉、杨存军、魏瑶琴、徐爱军、俞素贞、杨淑静等组成。各医疗单位也应成立创建“平安医院”的领导机构,由一把手总负责,要制定计划、明确分工,周密总署、精心组织,落实人员、全员参与。
(三)建章立制,注重长效。各医疗单位在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中,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及运行程序;健全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矛盾调解机制,制定各种有效措施,减少或有效化解医疗争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过程中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保障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加大设施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并努力形成“平安医院”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舒适、便利的诊疗环境。
附件:1、《象山县“平安医院”考评标准》
2、平安医院申报表
象山县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象山县“平安医院”创建考评标准.doc
附件下载: “平安医院”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