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日前,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象山县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要求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最高不高于宁波市2010年度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18115元。另外,缴存比例确定为10~24%(单位、个人各5~12%)。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按24%缴存;企业单位由各缴存单位按缴存比例自主确定;经济困难的单位,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的,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调整后的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公积金中心

                           20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