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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1-62922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1-08-01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服务对象 | 儿童青少年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1-2011-0015 |
文件编号 | 象政办发〔2011〕151号 |
文章正文 | 为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根据《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2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1]77号)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秋季开始,全县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免学费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中职免学费的对象 (一)中职免学费政策方案所指的中职学校 本方案所指的中职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的(含公办、民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共四类学校,包括高级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中的前三年(中级段)在校生。 (二)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的学生 1.象山户籍学生 (1)纳入省、市、县各级招生计划的象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2)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到宁波市外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 2.非象山户籍学生 (1)纳入省、市、县各级招生计划在象山就读的宁波市内其他县市区户籍的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2)纳入省、市、县各级招生计划在象山就读的象山对口扶贫县学生。 (3)其他纳入省、市、县各级招生计划在象山就读的非象山户籍的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父母(或一方)在我县领取《浙江省居住证》满3年; ②父母(或一方)依法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④在象山参加中考。 二、减免办法 (一)公办中职学校,按实免除学生学费。 (二)民办中职学校按宁波市《民办中职学校和宁波户籍在大市外中职学校就读学生的减免标准》减免学生学费。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原收费全额免除,高出部分可向学生收取。 (三)象山户籍在宁波市外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按宁波市《民办中职学校和宁波户籍在大市外中职学校就读学生的减免标准》和学校收费就低原则进行免学费补助。 (四)为重点支持农村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对全县中职涉农专业在校生实施免学费,同时免住宿费。 (五)中职免学费后,中职奖、助学金和其他收费政策: 1.中职奖学金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2.中职一、二年级全体在校生享受中职助学金; 3.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4.代办费和住宿费(涉农专业除外)继续按原规定收取。 三、经费来源 县财政安排。 四、结算办法 1.中职学校和民办学校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享受补助的学生情况统计核实后报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审批后下达经费。 2.象山户籍在宁波市外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每年于10月底和4月底前凭学校学费发票,按市免学费标准和学校收费就低原则,报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予以免学费补助。 3.对在学期中途转入的学生,从次年开始按程序申报。 五、组织保障 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免学费政策后,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县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再收取学费;民办中职学校原收费标准低于减免标准的,不得再收取学费,原收费高于减免标准的,只能按照减免标准作相应扣除后的金额向学生收费。为保证我县中职免学费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中职免学费,是教育惠民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发展中职教育、进一步促进我县职业教育发展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实事做实。 2.做好解读,加强引导。各有关部门及中职学校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中职免学费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做好解读和宣传工作。要向学生和家长做好解释,避免误读。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使中职免学费政策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好事做好。 3.加强监督,落实责任。2011年秋季起对中职学生免学费后,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免费条件及免费标准仔细核对,要继续实行公示制度,不得虚报;县财政按实测算、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各校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须用于中职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县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中职免学费后对经费使用、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