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2-62783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2-11-1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若干意见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综合类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12-0022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12〕237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象山县委关于加快海洋文化强县建设的决定》(县委〔2012〕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博物馆事业的整体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博物馆,提出如下意见:

1.保障民办博物馆用地。民办博物馆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所需土地使用指标优先保障,土地供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土地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经县政府批准,其用地性质可以划拨方式供给。

2.简化民办博物馆注册登记审批手续。合伙人、个人独资申办民办博物馆可免除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对提供资料齐全的民办博物馆,要缩短审批办结时间。

3.实施民办博物馆财政补助政策。对政府鼓励并认可的民办博物馆建设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具体由文化、财政、建设等部门联合审定),最高予以200元/平方米的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最高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并分三年进行补助。

4.实施部分民办博物馆财政贴息政策。对投资规模大、展品档次高的民办博物馆县财政给予贴息。贴息不高于该建筑工程在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的30%,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

上述3、4两项扶持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对个别民办博物馆根据各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馆一策。

5.实施临时展览活动财政补助政策。县财政根据民办博物馆展品等级档次,对各类临时展览活动予以补助。县内博物馆组织市外藏品来展出的,大型(藏品300件以上)每次补助2-3万元,中型(藏品150-300件)每次补助1-2万元,小型(藏品100-150件)每次补助0.5-1万元;到市外进行异地巡回展出,大型每次补助3-4万元,中型每次补助2-3万元,小型每次补助0.5-1万元;到国外进行展览,大型每次补助6-8万元,中型每次补助4-6万元,小型每次补助3-4万元。

6.优化民办博物馆人员配备。博物馆应根据场馆规模配足配好讲解员。鼓励民办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民办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注重专业人员的培训辅导,县文化职能部门每年要组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进行参观学习或业务培训。

7.完善民办博物馆综合配套。县属各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收藏活动的发展作为推进我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文化旅游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交通城管部门在考虑公交规划时,应尽量在博物馆周边设置公交车站或停靠站,以便群众参观,有条件的可以用博物馆名称命名车站。旅游部门应把博物馆纳入旅游规划,开辟富有特色的“博物馆之旅”的旅游线路,并积极组织旅游团队参观博物馆。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县内博物馆资源,力争做到每学年让学生参观一次以上,把民办博物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究性学习基地和社会综合实践基地。

8.强化民办博物馆的管理指导。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民办博物馆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筹建成立县博物馆协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博物馆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经验交流,逐步提升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形象和展览品位。鼓励民办博物馆利用收藏优势,依法开发相关文化产业。引导民办博物馆按照国家法规进行入馆文物申报,由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登记。

9.强化民办博物馆的监督考核。要加强日常监管,制定考核办法,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对申报兴办博物馆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审定,对投资方进行资质和藏品方面的考察,提出相关建议。其中涉及中心城区内用地在5亩以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凡是享受土地扶持或财政补助政策的民办博物馆,应签订土地使用、变更及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并由文化部门进行免费年审。建成后的博物馆展览面积必须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每年开放日须在300天以上,对涉及博物馆内维修时限由管理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博物馆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群体一律免费开放。

10.营造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文化环境。培育民办博物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培养广大民众的文保意识和文史兴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使博物馆成为我县文化事业的亮点和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11.本意见由县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12.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