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2-62788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2-11-0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12-0018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12〕191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象山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象山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兵役执法工作,规范兵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兵役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县、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二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年满二十三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年满二十四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为应征公民。

第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适龄公民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或故意外出中断联系的;

(二)应征公民初检合格后,外出不归,并拒绝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三)有其他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行为的。

第五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征公民以纹身、打耳孔、降低视力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

(二)应征公民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谎称病史或故意心理检测不合格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应征公民以故意违法违纪拒绝、逃避征集的;

(四)被批准服兵役后,以种种借口拒绝、逃避入伍的;

(五)有其他拒绝、逃避征集行为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城乡失业人员,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介绍就业;农村青年,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年内不得安排其进镇(乡)所办企业工作;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应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对本款所列人员的处罚、处分,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请劳动、教育等部门或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执行。

第六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有下列行为之一被部队退回原藉的,由县人民政府收缴全部优待金,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

(一)应征公民入伍后九十天内逃离部队,被部队退回原藉的;

(二)应征公民入伍后不安心服役,出现消极服役言行或以各种手段对抗服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退回原藉的;

(三)有其他拒绝服兵役行为,被部队退兵的。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由县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 

(六)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录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等手续的。

第八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兵役机关提出建议,进行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泄漏征兵工作机密,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徇私舞弊,为逃避服兵役提供方便,给应征青年出主意逃避服兵役,私自放弃征集合格青年,开脱罪责或者故意把明显不合格青年送入部队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六)贯彻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不坚决,领导不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工作秩序混乱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兵役机关和各镇(乡、街道)人武部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当场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查处兵役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各镇(乡、街道)人武部工作人员,对初步掌握的兵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县兵役机关批准后立案;县兵役机关认为需查处的兵役违法行为,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县兵役机关和各镇(乡、街道)人武部对发现的兵役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中应做好查证案件所需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的制作和收集工作。

(三)适时教育。案件承办单位应对违法当事人给予教育,做好记录,并及时发出《兵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拟定意见。各镇(乡、街道)人武部对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应对承办案件进行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县兵役机关审核。对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改的,及时查处。

(五)权利告知。拟定意见经县兵役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员拟定《兵役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兵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复核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县兵役机关组织听证,制作《兵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七)处罚决定的作出。各镇(乡、街道)人武部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依据相关兵役法律法规,提出《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拟稿和审批表,报县兵役机关审核;县兵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处罚决定书连同全部证据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核;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加盖县政府印章,并应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2.查明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4.相关证据材料;

5.处罚决定;

6.处罚决定的履行日期或期限;

7.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名称、日期。

(八)文书送达。兵役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拒不签收,由镇(乡、街道)人武部干部、辖区民警或村(社区)干部共同签名后,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  查处兵役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结案的,可由县兵役机关报请县人民政府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并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接到《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县兵役机关应当催告其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县兵役机关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象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录:1.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样表)

         2.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样表)

         3.文书送达回证(样表)

         4.兵役行政处罚告知书(样表)

         5.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样表)

         附录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