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县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2 17:10 信息来源:爵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各镇乡(街道)安监所、各有关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建设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建设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39号令)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当前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性建设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县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建设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县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建设矿山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等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方面基础工作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对象和内容
  全县范围内所有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建设矿山、采掘施工企业,主要检查上述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及其安全生产状况,同时排查、整治其它方面的安全隐患等(详细检查内容见附件)。
  三、检查时间与方法
  整个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10日起至5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一4月20日)
  各有关镇乡(街道)安监所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39号令)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广泛动员,认真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一5月10日)
  各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建设矿山要按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附件1)的具体内容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要求,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治,并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专门的整改措施。各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建设矿山应在5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至属地镇乡(街道)安监所和县安监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11日一5月30日)
  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镇乡(街道)安监所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定专人负责,依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2)的具体内容对辖区内所有采石场逐一复查确认,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经有关镇乡(街道)安监所复查确认后,将检查结果报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根据各镇乡(街道)安监所的复查情况,对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工程建设矿山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矿山企业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要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模糊认识,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注重结合,务求实效。各矿山企业要将今年的专项整治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要紧密结合起来,抓实抓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努力实现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三)加强建设,规范管理。各矿山企业要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素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和无证上岗现象,确保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附件:1.《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
     2.《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