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529/2012-6278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2-07-23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
文件编号 象人社〔2012〕156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加强对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范管理,根据《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象人社〔2012〕155 号)精神,现就绩效工资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绩效工资总量的首次申报和审批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填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首次申报表》(附件1),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附书面说明,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清理规范后上报的2010年度在职和退休人员的人数、工资收入等统计数据及经费来源。

2、本年度在职人员情况和申请的绩效工资总量及理由。

3、本年度拟执行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及理由;本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预计总量;本年度绩效工资的人均水平。

4、本年度绩效工资、退休人员单位福利补贴经费测算和经费来源;需缴纳调节金单位的调节金预缴计划。

5、按规定可实行单列的项目、标准和经费来源(需另附各项目的相关依据材料)。

6、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执行情况,项目、标准、人数和年度总额。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绩效工资分级管理和规范、调控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对下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综合平衡,提出初审意见,统一汇总后于2012年8月底前报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核准。

各主管部门在报批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要求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公函;

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附件3)

2、《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附件2);

3、下属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首次申报表》(附件1)。

4、下属各事业单位按规定可实行单列的项目及初审意见(另附单位申报材料)。

5、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相关依据。

(三)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参考各事业单位清理核查确认后的2010年度统计数据,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调控的相关规定,对上报材料逐一审核后,核定各部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主管部门依据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核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附件3),下达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计划。

(五)部门奖励基金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统一额度核定。

(六)单位申报时,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一律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确认的岗位职级及相关标准填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水平及调控幅度,按单位实际执行标准填报(其中基础绩效部分按基准水平的60%或70%比例核减),日常申报可依照此方法操作。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日常申报及审批

(一)每年1月底前,各事业单位要对上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清算,填报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备案表》(附件4),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部门,作为核定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参考依据。如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应提交文字说明材料(具体要求与首次申报相同)。

(二)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于2月底前,向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上报本部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5)和下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备案表》(附件4)。同时,应填报《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附件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附件3),申报本年度部门绩效工资总量计划。

(三)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各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调控的相关规定,于3月31日前,核定下达各部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主管部门依据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核准后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附件3),下达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五)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总量和年度清算结果,将符合调节金征收条件的单位实际发放水平和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调节金征收通知单,并指定缴款期限和银行专户,具体缴纳办法另行制定。

(六)部门奖励基金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统一规定核定。

三、绩效工资的日常管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中工资统发单位由县人力社保局代为管理。其中,生活补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岗位津贴调整时间为工作人员岗位或岗位等级变动的次月。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1、在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对应等级标准实行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按核准后单位实际总量水平发放。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内部分配办法确定和执行。

3、事业单位正式确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时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分配办法上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2月31日前。

四、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管理

(一)退休人员原省、市规定并列入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各项补贴的规范,按《关于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51号)执行。

(二)退休人员的劳模津贴、专家津贴予以保留,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和原经费渠道发放。单位发放的午餐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清理规范后,并入单位福利补贴,按统一规定标准按月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三)2010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2010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和单位福利补贴。

(四)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补贴按照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补贴的规范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严肃工资分配纪律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次年要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财政补助单位还要核减财政补助经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等部门,按每年不低于5%的比例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抽样审计,审计结果予以通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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