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529/2012-62781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2-07-23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
文件编号 象人社〔2012〕155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352号)精神,结合我县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县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原则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参考标准,根据单位的分类、经费形式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对清理核查后我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以确认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我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定调控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绩效工资水平调控办法

1、对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对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加大规范和调控力度。财政全额补助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水平发放;其清理核查确认后的津补贴总额高于基准线水平30%以内部分可纳入部门绩效工资总量调控,30%以上部分予以取消。财政部分补助单位,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60%比例内浮动;在浮动区间发放的水平不征收调节金,超过浮动上限发放标准的单位,按超过额度的100%比例征收调节金。

对低于基准线水平的财政补助单位,按单位性质和经费补助形式,分别由单位和财政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分担,确保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2、对自收自支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申报备案制。即由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结合单位自身发展的实际,提出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实施。其中,公益类自收自支单位中收取规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财政部分补助单位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调控;其他公益类自收自支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超过基准线水平100%,应按超出额度的100%比例缴纳调节金。

3、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县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调控,并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调节金。

(三)总量核定程序与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根据绩效工资水平调控政策、单位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自身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单位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效益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并测算绩效工资总量,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范、调控政策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原津补贴水平和申报额度逐一审定确认后,结合部门实际,提出本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批。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上报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计划,综合考虑所属事业单位行业特点、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各主管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地区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3、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各主管部门结合单位类别和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下达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计划,在下达前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整体改革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完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在部门绩效工资总量中预留10%的额度(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实际情况需要增加预留额度的,可适当调整预留额度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作为事业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奖,按照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实际结果另行核定,不得按统一标准下达。同时,可结合实际,在部门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取一定额度,统筹用于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奖励。

对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社会满意度评价差的单位,要相应核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4、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为基准线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各单位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计入生活补贴,一并发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的不同比重,制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详见附表1、2)。其中,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表(一)》;非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表(二)》。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各单位结合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制定。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其他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

1、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业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2、单位结合实际,可设立工作量(或超时)补贴、考勤奖、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对部分重点岗位可设置专项津贴,报主管部门认可备案;或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统一设置专项津贴。

3、各单位可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5%比例提取单位奖励基金,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对有突出业绩人员实施专项奖励。主管部门也可按统一额度,建立部门奖励基金,用于实施专项奖励。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的奖励基金延续使用。

4、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1—2.5倍的幅度内。其中,编制5人以上事业单位,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一般控制在2倍以内,财政部分补助单位一般控制在2.5倍以内。编制5人以下(含5人)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控制在1.5倍以内。

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对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增长、单位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离退休人员补贴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中纪委[2008]40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纪发[2009]14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按省统一规定原则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在对现行发放的地方性津贴、补贴进行清理归并的基础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详见附表3)。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二)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分为退休生活费补贴和单位福利补贴。所需经费分别由社保基金支付和原经费渠道列支。其中,退休人员单位福利补贴,财政补助单位按单位性质,分别由财政和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办法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未能达到基准线期间,如全额兑现单位福利补贴确有困难,可以由主管单位调剂或与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如确实解决不了,其退休人员的单位福利补贴标准可同期同比例降低,但不得低于统一标准的60%。

(三)原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单位福利补贴与退休费一并发放。所需经费,按照单位改制时的资产“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渠道。其中由县财政负责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其退休人员福利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支付;对由县国资部门负责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其退休人员福利补贴所需经费在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中安排解决,或按资产流向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解决。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生活费补贴和单位福利补贴低于其他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同步进行调整。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和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均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有突出贡献或优秀业绩人员(单位)的一次性奖励、省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专业技术人员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报酬、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协议薪酬、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府专项补贴,以及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等从事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等任务依法依规取得的报酬,经部门初审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核准后,其项目额度可实行单列。

(四)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含退休人员补贴)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相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在财政教育经费中消化解决。

(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按规定进行工资总额调控的基础上,可结合单位实际,按规定程序,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和形式。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等部门,将定期对各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际执行情况按不低于5%比例进行年度抽样审计。审计结果予以通报。其中,违反规定超额发放的部分,要冲抵单位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含退休人员补贴),按单位性质分别由县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即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新增部分,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会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主管部门按下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预留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收入状况分别确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专项用于下属事业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奖的调剂发放。

(五)年终结算需缴纳调节金的,根据财政部门结算通知单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弥补退休人员补贴不足。调节金解缴自2012年起执行,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