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576017/2012-13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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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县公积金中心
县公积金中心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房金〔2012〕13号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甬房公委〔2012〕2号)和象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象山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计算方法的批复”(象房改委〔2012〕1号)文件精神,以及宁波市、象山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最大社会效益,减轻缴存职工住房按揭贷款还款压力,减少贷款利息支出,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象山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 公积金贷款额度以户为单位,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夫妻仅一方或单身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借款人的对象和条件确定。为充分体现公积金缴存职工对公积金资金积聚的贡献,在缴存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其本人历年缴存的公积金当月余额(简称:贡献值)计算到可贷额度内。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是: 每个正常缴存职工可贷额度=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比例(10%~24%之间)&Pide;最高缴存比例(24%)×12个月×贷款系数(40%)×贷款期限(年)+贡献值。[简化后的公式为:每个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月缴存额×20倍×贷款期限(年)+贡献值。] 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参照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的做法,公积金贷款额度也采用“控高保低”的方法,即:夫妻仅一方或单身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不足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夫妻双方可贷额度计算相加后,低于40万元的,可按40万元计算;高于80万元的,按80万元计算。贷款计算到万元,万元以后的数字不计入。 可贷额度计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增加贷款计算期限(年),最长不超过5年,但不延长贷款期限。 本通知自2012年8月6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附:关于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的说明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的说明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每个缴存职工可贷额度=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比例(10%~24%之间)最高缴存比例(24%)12个月贷款系数(40%)贷款期限(年)+贡献值。(简化后的公式为:每个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月缴存额20倍贷款期限(年)+贡献值。) 公式中的“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比例(10%~24%之间)最高缴存比例(24%)”,是平衡后的“缴存基数”。因为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单位和职工按10%~24%之间缴存公积金都是符合上级要求的。为了避免同样的“缴存基数”、不同的“缴存比例”,其贷款额度却相同的弊端;也为了公正、公平、合理地计算每个职工的贷款额度,将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统一计算到一个标准,即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24%缴存比例(浙政办函[2008]32号文件),然后再计算 “缴存基数”进行平衡。公式中的“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12个月贷款系数”,事实上是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的20倍。所以简化后的公式为:每个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月缴存额20倍贷款期限(年)+贡献值。 公式中的“12个月”,是指缴存基数(工资)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的工资收入。 公式中的“贷款系数(40%)”,是指工资的40%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公式中的“贷款期限(年)”,是指借款人经申请批准可以贷款的年数。 公式中的“贡献值”,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当月历年公积金缴存的余额。将公积金余额纳入公积金可贷额度的计算,也是充分体现公积金缴存者对公积金资金积聚所作贡献的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