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529/2013-62761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3-11-11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3-2013-0010
文件编号 象人社〔2013〕254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3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的实施对象为已参加本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且未享受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预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

(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衔接办法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预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按月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按本意见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抵缴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其中已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个人账户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账户余额=核准享受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核准享受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核准享受待遇时周岁年龄所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享受待遇月数。

(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不予退回,按本人补缴标准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补缴标准和账户处理

(一)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

60周岁以上人员,可申请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最低降至50%。

(二)账户处理:参保人员按18%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缴费标准降低后,其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

补缴的缴费年限不向前推算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被征地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按本意见转换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实计发基本养老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也不保底。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转换衔接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按本县现行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其他相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他各类保障待遇。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本意见的实施对象原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含“先补后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本意见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按以下办法处理原养老保险关系后,终止原养老保险关系:

(一)原按月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金额按甬劳社老[2009]3号文第二条规定计算。即:补缴标准=∑[(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实际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最低缴费基数-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际月缴费基数)×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

(二)原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金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一次性补缴的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上述(二)、(三)款抵缴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有余额的,余额不予退回,按本人补缴标准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六、办理程序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要求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含其他各类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先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天安路926号)被征地保障窗口终止关系后,再凭窗口出具的《各类养老保障(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结算表》(附件1)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窗口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二)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本意见规定实施对象的,与申请人确认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实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相关事项后,核对打印《各类养老保障(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缴费明细单》(附件2,以下简称《缴费明细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表。

(三)申请人凭窗口出具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到信用社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后持信用社盖章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到养老保险窗口开具收款收据,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视作放弃。

(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转换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养老保险窗口提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近照两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其他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从办理核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对系统生成的《各类养老保障(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资金结转明细单》(附件3、以下简称《资金结转明细单》),经办机构每月凭《资金结转明细单》办理各类养老保障(险)资金结转划拨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办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必须严格按市政府《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二)要充分认识此项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实一线工作人员力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竭尽全力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八、其他规定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缴费年限的核定办法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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