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3-62744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3-12-24

发布机构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墓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13-0028
文件编号 甬政办发〔2013〕248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墓葬行为,规范群众丧葬活动,推进文明殡葬,促进生态县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墓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墓葬管理工作责任

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乡(街道)作为墓葬管理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镇乡(街道)要将公益性墓地(以下简称墓地)建设纳入镇乡(街道)总体规划,并制定本区域墓地规划,对墓地进行直接管理。加强殡葬专管员队伍建设,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的殡葬管理人员,设立村殡葬协管员,建立健全镇乡(街道)、村两级殡葬管理网络。落实日常巡查、管护措施和责任,严厉打击乱葬乱埋、老坟扩建翻新和未经审批擅建墓地等违规墓葬行为。

2.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县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县墓葬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督促指导镇乡(街道)落实墓葬管理工作任务,做好墓葬服务保障工作;推进墓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会同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查处各类墓葬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墓地经营活动。县农林、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土)地保护,做好墓地用地的审批管理,严肃查处毁林(地)造墓等违法行为。县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墓石料加工厂等墓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制售棺木等丧葬用品行为。县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处墓位出售价格和墓葬服务项目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县公安部门要严惩干扰殡葬执法、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和拒绝、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县纪委、监察部门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违反墓葬管理的党员干部。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墓葬管理相关工作。

二、坚决遏止违法违规墓葬

1.杜绝乱葬乱埋。我县全境除依法批准的墓地外,全部属于禁坟区。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墓葬法规宣传和禁坟区、墓地巡查,一旦发现乱葬乱埋苗头,立即予以阻止,并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2.制止老坟扩修、刷白等翻新行为。若老坟损坏严重,确需维修的,须报经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且只能作简单加固处理,殡葬专管员要做好维修的把关指导和验收工作。

3.取缔未经审批的非法墓地。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墓地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扩)建墓地。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墓地,要及时予以制止整改,并根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推进“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有计划地将影响城乡环境的“三沿五区”坟墓迁移至墓地内统一安葬,迁移费用由所在镇乡(街道)承担,县财政补助参照县委〔2007〕13号文件执行,对短期内无法迁移的坟墓要做好绿化覆盖。

5.规范重点工程迁移坟墓管理。凡因重点工程建设和项目开发涉及的坟墓迁移,由工程建设单位会同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点坟墓数量后,报至县民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就近迁移至墓地安葬。如拆迁范围较大,坟墓数量较多,需择地集中安葬的,由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迁移方案,经县民政、发改、规划、农林、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审同意后方可实施。坟墓迁移必须以生态化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迁移坟墓墓穴面积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在迁移过程中搭车建造违规坟墓。

三、推进墓地建设管理规范化

1.加强墓地整合规划。重点规划建设镇乡级中心墓地,镇乡(街道)要根据行政区域面积和人口规模建设1-3个中心墓地,并直接负责建设管理。加强整合现有村级墓地,逐步关停规模小、基础差、无管理的各村单独使用的墓地,规范发展和整合由多村联建的村级墓地,逐步改变现有墓地“小、散、乱”的现状。中心城区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划,在城东和城西各建设一处墓地,各街道不再单独审批建造新的墓地;各镇(乡)根据要求编制与本区域相适应的墓地及骨灰存放处规划;县民政部门抓紧组织编制全县墓地发展规划。

2.推进墓地生态化建设。墓型设计应当小型、美观,符合生态化要求,各墓地必须按20%的要求配套建设生态墓型。墓穴规格严格按照规定的6套标准墓型实施,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符合规定的拆迁墓,有完整棺木及遗骸需迁移至遗体墓安葬的,遗体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所建遗体墓必须以联排的方式建造,且坟头需覆土和种植绿化。墓地应当实行园林化建设,墓地建成初,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墓地使用满9年后,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3.规范墓地审批。严格控制新墓地的审批建设,单个行政村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多村联合新(扩)建墓地,首先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建设要求,镇(乡)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墓地规划,进行充分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镇(乡)政府向县民政部门上报建设申请。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农林、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核意见。会审通过后,由县民政部门给予审批。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墓地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4.严格墓地监督管理。坚持“谁建设、谁管理”原则,明确各墓地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管理、财务等人员,做好墓地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墓葬服务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墓位出售价格和墓葬基本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象价〔2013〕42号文件规定收费,并做到服务收费项目和规章制度上墙,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各镇乡(街道)和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墓地的监管力度,促进墓地规范有序发展。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县、镇乡(街道)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墓地和骨灰存放处等墓葬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全县镇乡级中心墓地的升级改造经费和各墓地的管理费用,以镇乡(街道)投入为主,县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将个人承包的墓地收回,由镇乡(街道)、村进行统一管理。各镇乡(街道)要落实殡葬管理人员的特殊行业津贴等待遇。

2.严格执行骨灰跟踪管理制度。各镇乡(街道)要切实抓好骨灰跟踪管理工作,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统一由殡葬管理人员上报至殡仪馆,殡仪馆不得接受非殡葬管理人员上报的火化登记。对死亡人员从遗体火化到骨灰是否入葬到合法墓地或坟墓的整个过程,要做到全程跟踪掌握,严格制止乱葬乱埋等违规墓葬现象。

3.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墓葬管理工作的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墓葬管理工作考核力度,纳入对镇乡(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镇乡(街道)也要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对联村干部、村及村干部的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报酬相结合。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墓葬管理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分。对因疏于职守造成乱葬乱埋及墓地内超标准建坟等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