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29/2013-62762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3-02-17
县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 |
文件编号 | 象人社〔2013〕30号 |
文章正文 | 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由于历史原因,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接收了部分企业标准的参保人员,当时明确由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经办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以及退休金的计发办法统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执行。 现因两局(原劳动局和原人事局)合并,为便于服务和管理,经研究,决定把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按企业标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挂靠在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劳务代理,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二、由县机关事业社保办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 三、上述人员的缴费标准和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已在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待遇人员,一并转移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