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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8
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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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主动公开
象房金〔2013〕10号
根据中共象山县纪委《关于印发〈2013年全县纠风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象纪[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阳光工程”建设落实住房公积金监管责任分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大额资金管理。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一是成立“阳光工程”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兴旺;副组长:丁邃、戴敏;成员:蒋新辉、徐蓉、孙少华;联络员:戚建海。 二是及时制定实施意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全面部署落实,组织实施。 (二)分解责任,各司其职。 1.公积金缴存。主管领导:胡兴旺;分管领导:丁邃;责任科室及负责人:公积金管理科,孙少华;涉责人员:谢立权、徐飞、潘优红、张雁、陈汉撰、李冯辉、戚建海。 2.公积金提取。主管领导:胡兴旺;分管领导:戴敏;责任科室及负责人:公积金信贷科(业务部),徐蓉;涉责人员:陈汉撰、潘优红、张雁、李冯辉、戚建海。 3.公积金贷款。主管领导:胡兴旺;分管领导:胡兴旺;责任科室及负责人:公积金信贷科(业务部),徐蓉;涉责人员:张雁、陈汉撰、潘优红、李冯辉、戚建海。 4.大额资金管理。主管领导:胡兴旺;分管领导:丁邃、戴敏;责任科室及负责人:综合科,蒋新辉;涉责人员:陈海静、俞文琴。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阳光”运行。所有涉责人员、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在办理缴存、提取、贷款等环节中,都要遵循工作流程,加强与网络对接,禁止不经过网络查询办理业务,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把行风建设的各项措施渗透到业务工作之中,切实履行本系统监管责任。 (三)及时监督检查。通过民主评议等多种监督形式的作用,重点围绕上级政策措施落实“阳光工程”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手段确保政令畅通、政策惠民。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始终,确保工作落实。 (四)严查骗提骗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利用伪造的假证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巩固创评成果。巩固业务服务部2012年获得的宁波市“巾帼文明岗”、“工人先锋号”和县纪委的“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 的创评成果,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带动政风行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201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