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85/2014-63136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4-12-22
县民政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民政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10-2014-0003 | |||||||||||||||||||||||||||||||||||||||||||
文件编号 | 象民发〔2014〕95号 | |||||||||||||||||||||||||||||||||||||||||||
文章正文 | 为增强全社会依法墓葬意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墓葬监督管理,提高群众的举报热情,及时查处和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墓葬行为,以进一步规范群众丧葬活动,推进文明殡葬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墓葬行为的举报奖励。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墓葬行为包括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条例、规章和相关法律的行为,所涉的内容主要指: (一)死亡人员骨灰在公墓(骨灰存放处)外乱埋滥葬; (二)公墓区超面积建造坟墓; (三)修扩建、刷白、翻新老旧坟墓; (四)未经审批擅自新建公墓; (五)制造、销售遗体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六)其他违法违规墓葬的行为。 第二条 各镇乡、街道与县民政局共同负责举报受理登记,举报情况核实和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发放等日常工作事宜。举报人发现违规墓葬首先及时向违规墓葬所在镇乡、街道投诉举报,殡葬专管员查证后报县民政局,也可直接向县民政局举报。 第三条 受理部门通过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履行接报受理记录: (一)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接报; (二)通过来访形式接报;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 被举报的违法违规墓葬行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象山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实行实名举报(包括真实姓名,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字母或数字)留给受理部门,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负有殡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六条 举报内容符合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举报人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在公墓(骨灰存放处)外乱埋滥葬,公墓区超面积建造坟墓,修扩建、刷白、翻新老旧坟墓的,在违规实施初期举报的奖励600元,在违规实施过程中举报的奖励400元,违规行为实施完成后举报的奖励200元,以上各类违规行为实施完成超出2个月被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新建公墓的,在违规实施初期(已对林土地进行了开挖)举报的奖励1000元,违规实施过程中(已对墓基进行平整硬化)举报的奖励700元,违规行为实施完成后(已安装墓穴)举报的奖励300元,举报建成超出5个月的违建公墓不予奖励; (三)对制造、销售遗体棺木加工厂(点)的举报者奖励500元; (四)其他违法违规墓葬现象的举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七条 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注: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到县民政局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举报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明确,举报人身份明确的,可适当简化程序,方便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举报受理部门应保守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没经举报人同意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经查实对泄露者作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虚报或诬告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象山县民政局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县民政局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电 话:65739977 邮 编:315700 地 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路266号 电子邮箱:xsbzgls@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