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09/2014-63133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4-03-06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XSD16-2014-0001 |
文件编号 | 象建综〔2014〕17号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53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办法[2012]193号)等有关规定,更好地关心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体恤民情,关注民生,特制订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实施办法。 一、全县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或业委会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中的最低收入家庭,缴纳物业服务费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全额补助物业服务费。 二、补助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并且户籍和实际居住在象山县的最低收入家庭。 三、补助费用:物业服务费包含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日常维修费。 四、补助标准:当年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金额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若最低收入家庭拥有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请其中一套最小建筑面积住房的物业服务费补助。住房套数和最小建筑面积由县房管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五、补助时限:《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证》有效期内。 六、补助办法:先缴后补。先由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金额缴纳,每年12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物业管理服务站申请补助。申请时填写《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房屋套数证明、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物业服务费缴费凭证等,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七、各街道(镇乡)应会同民政部门和总工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负责汇总上报补助名单和补助额度报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补助手续。属地社区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给申请人,并在所住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八、物业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物业管理办公室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下发到各街道(镇乡),由街道(镇乡)下发给补助对象。 九、各街道(镇乡)应建立补助对象信誉记录,出租保障性住房,违反小区业主公约的业主,经社区认定后,报街道(镇乡)物业管理服务站,取消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申请表 附件二.各街道(镇乡)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汇总表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总工会 2014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