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576017/2015-13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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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综合类
2015-11-23
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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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主动公开
象政发〔2015〕179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象山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8〕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以下简称住房补贴)采用“先行政退休、行政在职,后事业退休、事业在职”的办法分步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补贴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单位。 (二)对象。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在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前,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等优惠政策的差额拨款事业编制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差额事业退休人员)。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等优惠政策是指: 1.本人或配偶未享受过房改购房; 2.本人或配偶未购买过安居房; 3.本人或配偶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批地建房; 4.本人或配偶未租赁公有住房; 5.本人或配偶在公房拆迁时,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土地安置。 二、住房补贴的形式和方法 差额事业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形式分为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两种。其中: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除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外,还可发给工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故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不再发给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由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我县差额事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采用“价值差”的方法予以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按照浙房改办〔1999〕42号文件精神,根据已享受实物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值来确定可否补差。即现行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原缴付房款后,如超过其夫妻双方可享受住房补贴额时,不予补差;如低于其夫妻双方可享受住房补贴额的,补足差额。 本人或配偶参加过批地建房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确定可否补差。 本人或配偶租赁公有住房的,如退出租住公房,可享受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标准 (一)面积标准。 以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上限为基础,结合宁波市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即:聘任初级职称人员和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聘任中级职称人员为80平方米;聘任副高级职称人员为90平方米;聘任正高级职称人员为115平方米。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相当于上述这一级职称或干部职级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参照执行。职称或干部的职级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为准。 1.差额事业退休人员按2008年1月11日(省批准方案之日)确定的职称(或职级)计算面积标准; 2.军队师、团、营级转业干部,分别参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面积标准执行;连级及以下转业干部参照初级职称的面积标准执行。 (二)价格标准。 1.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385元/平方米; 2.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4.08元/平方米·年。 四、住房补贴的计算 住房补贴按差额事业退休人员本人的面积标准、1994年底前的工龄予以计算。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额=面积标准×385元/平方米。 (二)工龄住房补贴额=面积标准×1994年底前工龄×4.08元/平方米·年。 五、下列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补贴 (一)异地调入本县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可按本规定申领;未领足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差;已领足的,不得再予领取。 (二)差额事业退休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出国(境)定居的,暂不计发住房补贴,如以后回国定居,可按规定向原工作单位申领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申领住房补贴。 (三)差额事业退休人员在购、建住房时,单位已有部分补助(包括住房修缮费、住房扩建或新建补贴费等)的,在申领住房补贴时,应予扣除。 (四)差额事业退休人员离婚的,其与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享受的实物住房,属于已享受的住房面积。 (五)差额事业退休人员已领取离休干部配偶住房补贴的,不再予以重复申领。 (六)军队转业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在部队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可按规定申领(需提供师或师以上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证明,或查阅本人档案);未领足的,可按规定给予补足;已领足的,不得再予领取。 (七)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以前,差额事业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徒刑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列支。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内专项资金构成。 (一)县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按50%差额比例拨付,2015年内兑现,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二)垂直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 七、住房补贴的审批和发放 住房补贴审批和发放的主要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县房改办审批、资金划拨、单位发放。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政策规定,要求住房补贴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自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象山县事业编制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审批表》(见附表一,主管部门到县房改办自行领取)。其中: 1.聘任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相当于上述这一级职称或干部职级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需附聘任(任命)文件资料(复印件); 2.异地调入、军转干部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需提供本人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 3.本人或配偶参加过批地建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土地证(复印件); 4.本人或配偶如已退出租赁的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退房证明,并由产权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5.如本人认为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等优惠政策低于住房补贴额的,要求按现行的土地市场评估价确认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单位根据个人填报的《象山县事业编制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审批表》,负责审核差额事业退休人员职称(或职级)、工龄,会同差额事业退休人员配偶所在单位认定是否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等情况,计算住房补贴额度。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汇总上报主管部门核准。 (三)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差额事业退休人员中属县管干部的,职称(职级)、工龄,由主管部门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其它干部职工的职称(职级)、工龄由主管部门核准。 (四)县房改办审批。主管部门将《象山县事业编制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审批表》、《象山县事业编制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汇总表》(见附表二)上报县房改办,由县房改办逐一比对是否已享受房改房、安居房及住房普查资料后,予以审批。 如需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确认可否补差的对象,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房改办,统一送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审批。 (五)资金划拨。县房改办将批准的住房补贴人数和住房补贴资金情况抄送县财政部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50%差额比例划拨到主管部门,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六)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直接发放给差额事业退休人员本人。 九、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住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组织、人社、住建、国土、财政、房改、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确保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肃房改纪律。认真执行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严肃纪律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象纪〔2009〕28号)。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差额事业退休人员,责令退回住房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它 (一)在本实施意见前,有关单位已实行住房补贴的,应做好衔接工作。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后退休的差额事业人员,待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本实施意见办理住房补贴手续。 (四)垂直部门参照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