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象山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象山县2014年经济适用房申购评分细则分为五大类,其中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员结构、家庭婚姻状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四大类为基本类别,总分100分,分别为40分、15分、20分、25分。此外,面向特殊对象设立附加类别一项,总分10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住房建筑面积评分标准(最高40分)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无房户计40分;
2、3平方米以下计30分;
3、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计25分;
4、5平方米以上,7平方米以下计20分;
5、7平方米以上,9平方米以下计15分;
6、9平方米以上,11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1平方米以上,13平方米以下计8分;
8、13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6分;
9、15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5分。
(二)户住房建筑面积
1、33平方米以下的计10分;
2、33平方米以上,36平方米以下的计5分。
(三)单独申请的老年人家庭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单独申请的老年人家庭,当按其赡养人中住房条件最好的加算老年人人口后计算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8平方米的计0分。
二、家庭人员结构评分标准(最高15分)
每户基本分为7.5分,每相隔一代加2.5分 ,最高不超过15分。
三、家庭婚姻状况评分标准(最高20分)
(一)基本分10分;
(二)已婚家庭:从婚姻登记日开始计算,超过10周年,每1周年得1分,超过半年不满1年的按1周年计算,少于半年的不计分;
(三)离异有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再婚家庭:能提供有效的首次婚姻证明者,从首次婚姻登记日开始计算,少于半年的不计算;不能提供有效的首次婚姻证明者,以最大子女出生时间开始计算,超过10周年,每1周年得1分,超过半年不满1年的按1周年计算,少于半年的不计分;
(四)再婚家庭:带再婚前婚生子女的,参照本条第三款标准计算;不带再婚前婚生子女的,能提供有效的首次婚姻证明者,参照本条第三款标准计算;不能提供有效的首次婚姻证明者,参照本条第二款标准计算;
(五)单身者年龄满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周岁得1分;
(六)本条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家庭收入情况评分标准(最高25分)
(一)无收入家庭计25分;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计24分;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计23分;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0元以上28122.5元以下及无法计量准确收入的计22分;
(五)家庭拥有6万元以下汽车的在本条上述分值的基础上扣5分,6万以上20万以下的扣10分,20万以上的扣20分;拥有出租车的扣20分,拥有两辆以上汽车本条计0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二条及以上的不重复加分(最高10分)
(一)持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残疾军人等);
(二)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三)取得县民政局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持象山县残疾人联合会签发一至三级《残疾证》的家庭;
(四)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五) 经象山县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六、上述评分时效计算至受理首日
本文所涉的家庭人口基数,以家庭中符合法定关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的人口数计算,不包括寄养、投靠等非法定关系的人口数;本文所涉数值中表述为“以下”的,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