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5-63645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5-06-2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15-0006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1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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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市第141号令)、《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拆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高于7.5万元的,按7.5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丹东、丹西街道之象山港路以北建成区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150元的,按照1150元补偿。象山港路以南建成区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50元的,按照850元补偿。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丹东、丹西街道之象山港路以北建成区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260元的,按照1260元补偿;高于5250元的,按照5250元补偿。象山港路以南建成区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900元的,按照900元补偿;高于3750元的,按照3750元补偿。

其他镇(乡)街道可另行制定标准。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拆迁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被征收(拆迁)人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拆迁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被征收(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城区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拆迁)补助

(一) 货币补偿补助

房屋被征收(拆迁)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1.住宅房屋为15%。

2.商业用房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以上500万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3.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20%。

(二)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最低不低于15㎡,补助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进行结算。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最低不低于15㎡,补助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进行结算。

(三)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拆迁)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在15㎡以内的,以优惠价结算;如超过15㎡的,超出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70%进行结算。

(四)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拆迁)奖励

被征收(拆迁)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其中,集体土地房屋评估价值应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和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后加上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

四、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的确定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单独用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换算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换算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的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单独用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也可选择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换算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换算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始实施但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符的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