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85/2015-63648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5-07-15
县民政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民政 |
服务对象 | 老年人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10-2015-0001 |
文件编号 | 象民发〔2015〕53号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街道)民政办(科): 现将《象山县养老机构床位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工作。 象山县民政局 2015年7月10日 象山县养老机构床位核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养老机构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甬民发〔2010〕134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3]2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床位需在10张以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可供集中居住老人使用的床位。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床位应符合以下规定: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每居室不宜超过三人。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配建办公、娱乐、康复、餐饮等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活动室(康复室)、医务室等。其中餐厅面积应满足60%以上床位数老人的集中就餐,活动室(康复室)面积应满足50%以上床位数老人的集中活动,就餐、活动、康复场所的使用面积应确保平均每人不低于1.2平方米。核定养老机构床位时应核减辅助设施场所。 第五条 养老机构在取得设立许可登记证时,房屋建筑建成时间未满三年且机构产权为投资方所有的,认定为新建;在取得设立许可登记证时,房屋建筑建成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则认定为改建。对在2015年6月30日前已运行,并正在进行设施改造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且房屋建成时间为五年内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设立许可登记证的养老机构,可认定为新建。认定时间以取得设立许可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床位核定的申请与核定 (一)申请。养老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床位核定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养老机构平面图、设立许可登记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环评报告、餐饮服务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和核定。县民政局接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