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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58只青蛙 结果被刑事拘留
发布日期: 2016-10-21 14:35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6年6月7日晚上10点多,甲地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甲村一条河流附近有人拿着灯,好像在抓青蛙。边防民警接警后赶往案发地,在现场发现一名男子头戴照明灯,手持竹竿网,腰间还别着一个大竹篓。民警靠近该男子时,听到竹篓里发出“呱呱”的声音。打开一看,竹篓里有数十只青蛙。民警随后将男子和青蛙带回派出所调查,并通知县森林公安局前来调查处理。经调查,男子姓陈,本地人,今年50多岁。经过清点,他一共抓捕了58只野生青蛙,经鉴定,这些青蛙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案例分析:

一、黑斑蛙就是我们小时候常见的背上3条线的绿皮青蛙,但它属国家“三有动物”名录库的动物,其实,除了青蛙,还有我们平时常见的麻雀、白鹭、壁虎、癞蛤蟆、松鼠等,甚至还包括部分的天牛和蝴蝶,总数有1700多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捕捉的数量达到一定数额,量刑还可能更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予立案追诉。同时,该县也有明文规定,每年4月20日到10月20日以及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的正月初八都是禁猎期,禁猎期间是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如果有人在此期间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的行为就涉嫌非法狩猎罪,最后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