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85922 /2016-65950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6-10-20
县农业农村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19-2016-0005 |
文件编号 | 象农林发〔2016〕56号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推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经研究,现将《象山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林局 2016年10月20日 象山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产品收购、储存企业,收购本辖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准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范围是我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品一标”生产主体及农产品收购储存企业等生产经营的初级农产品。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将其纳入准出范围。 第四条 我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的主要方法是由生产经营者开具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主要依据。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 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章标识。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生产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及以上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国家禁限用农药管理规定,鼓励推广使用绿色防治措施。 (二)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品一标”生产主体应当按照《象山县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规范建立生产记录,详细记载生产者基本信息、农资购买、农事操作和产品检测等内容,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 (三)产品检测。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品一标”生产主体、农产品收购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上市销售。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农产品收购储存企业经营的农产品,由本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存企业根据生产记录和检测合格证明,出具《合格证》。 《合格证》开具单位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合格证》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仅对本批次产品有效。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签发《合格证》。出具《合格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附《合格证》。《合格证》一式两联,正本联存档备查,副本联为入市凭证。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九条 《合格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镇(乡)、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发放。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对实行产地准出的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镇(乡)、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监管、检测,并应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申报农业财政项目资格,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查处,将处罚信息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象山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