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14/2016-106729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2016-11-1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范
主动公开
象规综〔2016〕1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推进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应符合土地使用最低容积率控制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变更或随意调整。 第三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及明确规划控制指标;若因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照调整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控制要求。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项目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审批结果应公开。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总和,应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控制要求。未经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0日施行
象山县规划局 2016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