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16-65918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6-11-17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2-2016-0005 |
文件编号 | 象价〔2016〕18号 |
文章正文 |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保障我县管道LNG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天然气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按照《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意见,现就我县管道LNG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LNG销售价格包括液化天然气购气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和气化加工费,分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分别为3.85元/立方米和4.75元/立方米。 二、部分公共服务场所的气价。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对部分公共服务场所(包括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等)的用户执行居民气价的1.1倍。 三、非居民气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自主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上浮最高幅度为10%,下浮不限。 四、对低保、困难家庭实行补贴。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天然气价格制定而降低,对辖区供气范围内符合城镇、农村低保及困难家庭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0.50元/立方米的价格优惠政策。 五、落实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优惠政策。对县域非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改用管道LNG的工业企业,在2015年-2017年期间完成管道LNG改造的,原则上执行管道LNG天然气进气价+1.2元/立方米(或执行管道LNG销售价格4.05/立方米)的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2月1日。 六、建立气价联动机制 根据《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公式 当上游气价发生变化,下游LNG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1.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 2. 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3. 天然气管网配气的损耗率暂定为4%。 (二)联动启动点 为及时疏导价格矛盾,当上游气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0元时,则进入气价调整的联动程序,气价均按价格联动额进行增减。当上游气价累计变动幅度低于每立方米0.1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三)联动程序 1.当符合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后,县物价局将及时启动居民气价调整程序,提出调价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联动后的管道LNG销售价格。 2.为保证气价的相对稳定,联动机制的实施周期为半年。价格联动后半年内若上游气价再次或多次变动且变动幅度达到联动启动点,气价暂不调整,变动幅度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3.经成本监审确认燃气经营企业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因国家、省和市政策调整,需要重新定价的,县物价局将按照召开定价听证会等价格决策一般程序重新调整气价。 七、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执行范围:辖区内管道LNG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气用户和非居民用气用户。 (二)执行时间:自2016年12月20日用气时间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向广大用户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我县管道LNG销售价格制度得到落实。 象山县物价局 2016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