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85/2016-65926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6-11-21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民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0-2016-0003
文件编号 象民〔2016〕2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街道)民政办(科)、财政所:

现将《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21日

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象山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保障困难、高龄、空巢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根据县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3﹞224号)和《象山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15〕201号)精神,结合我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原则,完善政策,加大投入,整合居家养老服务资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困难、高龄、空巢老年人为重点对象、以现代信息网络为管理手段、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特征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二、 目标任务

采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困难、高龄、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9055”养老格局的形成,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到2017年底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

(一)健全服务设施。依托利用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公寓、养老机构、村农民会所和老年协会等房屋,新(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生活照料、休闲娱乐、文体活动、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房,同时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卫生和无障碍设施。

(二)完善管理机制。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名册,在“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上实现本辖区老年人信息的全方位动态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登记制度,及时记录服务内容、时间、次数,实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健全服务队伍。组建一支实质性为老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成员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专职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成为一支专职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相结合的专门为老服务的队伍。

三、购买主体、组织分工和承接主体

(一)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县民政局或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承接主体的登记备案、服务指导、监督考评,补贴审批、发放、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确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服务实施的绩效考评等工作。村(社区)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

(四)逐步规范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通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承接主体,并做好信息公开。

四、服务对象

(一)一类服务对象:具有象山县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料的低保老人。

(二)二类服务对象:具有象山县户籍,年龄在70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料的低保边缘户老人。

(三)三类服务对象:具有象山县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料的失独老人。

(四)四类服务对象:具有象山县户籍,年龄在90周岁以上子女不在身边(指子女不在本镇乡街道范围内居住)或无人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月工资标准又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参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5]100号)执行。

(五)五类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自费购买服务。

五、服务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符合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服务对象条件的居家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提供以家政服务、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化服务。

(二)个人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五类服务对象,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可由政府搭建平台,提供收费性服务。

(三)志愿者结对服务:对本辖区内的困难、高龄、空巢老人,开展志愿结对帮扶活动,由社会各界组织志愿者、义工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四)其它服务:倡导邻里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储备服务等。

六、购买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购买内容是指以家政服务、生活照料为主,提供老年食堂、日托服务等为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项目。

(一)家政服务类: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拆洗衣被、代充煤气、代购物品、陪同看病等;

(二)生活照料类:餐饮服务、联系亲友、洗浴理发、生活咨询、疑难求助、代领保障金、代缴水电费等;

(三)医疗保健类:健康教育、护理照料、康复理疗、医疗保健等;

(四)精神慰藉类:陪同聊天、读书读报、心理疏导等;

(五)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日托服务,含餐饮服务、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棋牌娱乐、休闲健身、老年教育、图书借阅等服务。

七、资金补助

本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费以招投标中标单价核算,当前最高限价为25元/小时,以后根据物价适时调整。

(一)一类服务对象补贴标准根据身体评估等级情况发放。对重度依赖对象每周需上门提供不低于4小时的养老服务;对中度依赖对象每周需上门提供不低于3小时的养老服务;对轻度依赖对象每周需上门提供不低于2小时的养老服务。

(二)二类、三类、四类服务对象补贴标准参照一类服务对象中的轻度依赖对象补贴标准执行,每周需为二类、三类、四类服务对象上门提供不低于2小时的养老服务。

八、居家养老服务准入条件

(一)从业机构基本要求:

1.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成立,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合法运营;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5.应符合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主动服务,能吃苦耐劳,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孝心和恒心。

九、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窗体顶端

(一)承接主体选择

由购买服务主体根据全县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通过招标、比选等各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县民政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相关情况。

(二)服务对象申请

根据本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享受服务补贴以及要求进行评估申请,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类服务对象:按照《象山县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象民〔2013〕165号)中的要求提供。

2.二类、三类、四类服务对象:填写《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若有变更,还需附上变更页)、服务对象类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初审

各村(社区)在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将所需材料上报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具体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对象需进行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

(四)审核和评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社区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按照《象山县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办法(试行)》(象民〔2013〕166号)的规定,组织申请对象进行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对行动不便、地处偏远的老年人,组织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

(五)公示

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并完成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的服务对象,在其居住地的村(社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评估等级、补贴类别和服务开始时间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审批

经初审、审核和公示合格的,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根据审批意见,要求服务承接主体与服务申请人签定服务协议,并落实服务员为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开始时间为批准之日的次月起。

(七)结算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季度末统计上报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报表,县民政局根据报表内容结算安排资金,由县民政局或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采购项目将资金拨付至各承接主体。

(八)其他规定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补助资金的,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当事人享受服务的资格,并停发和追回已骗取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2.鼓励各承接主体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居家养老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按照30%比例予以补助。

十、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一)建立跟踪监管制度。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县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以阶段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派专人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满意度等内容进行信息反馈。

(二)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指标考核机制,每年年末由县民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主要从老年人满意率、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服务档案的完善等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等级管理与评价体系。对绩效考评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群众公认的机构给予适当考核奖励。

(三)建立社会监督制度。依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由村(社区)公示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在指定期限内接受群众监督。逾期无异议的方可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其开展服务。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县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各自网站、公开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随时受理来自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及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质量及满意度调查,及时反馈群众反映问题,并责令承接主体做出相应的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 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2.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公示

附件1      

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持证编号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电话


婚姻状况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年龄


申请对象类别

□低保户        □低保边缘户         □失独老人        □空巢老人

子女情况

姓名

称谓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住址

备注

























服务形式

□上门服务□日托服务□其它

服务内容

□家政服务        □生活照料□ 医疗保健        □精神慰藉□其它

评估结论

□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

申请人承诺

1、 本人同意将该申请提供给相关机构作服务审批、服务安排之用;

2、本人承诺上述表格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若有虚假之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社区)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           自      年     月起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本表一式三份,村(社区)、镇乡(街道)、县民政局各执一份

附件2

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公示

根据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要求,我村(社区)以下对象拟列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名单如下:

一、上门服务老人基本信息:

序号

服务对象

姓名

住  址

补贴

类别

评估

等级

服务开始时间































村(居)民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村(社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象山县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反映。

村(社区)联系电话:                 

镇乡(街道)联系电话:                  , 地址:                   。

县民政局联系电话:65082576,地址:丹城天安路999号。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