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67724/2016-65917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6-12-30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象山县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2-2016-0006
文件编号 象价〔2016〕19号
文章正文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完善客运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疏导基础运价结构性矛盾,缓解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困难,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甬政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起步价,同时规范计价器计价办法。

(一)起步价调整为2公里9元;同时取消现行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

(二)车公里价格:超过起步里程后,每车公里运价2.00元。

(三)空驶费:单程载客在5公里以内的,不得向乘客收取空驶费;超过5公里部分,可按车公里价格加收50%的空驶费。对往返租车的乘客,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等候费:在载客运营时,因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如遇路堵、红灯和待渡等候的,可向乘客收取等候费。累计等候5分钟内不收费;超过5分钟部分,等候费按每分钟0.50元计收。车辆抛锚、肇事、摆渡等原因造成的停车等候,不得向乘客收取等候费;如遇上述情况,司机应当及时按键停止计费。

(五)夜间行车补贴费:夜间行车补贴时间为22时至次日5时,补贴费标准为每车公里加收0.40元。

(六)计价器计价办法:在起步价基础上,将车公里价格、空驶费、等候费和夜间行车补贴费合并计价,四舍五入,计价器显示金额为整元。

二、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运机制。以92号(国ⅴ)汽油为代表品,当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7.10元并持续15天以上,经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以后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增加1.08元/升并持续15天以上,燃油附加费相应每车次再增加1元。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在载客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以及因乘客原因发生的停车费由乘客承担。车辆通行费包括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需费用。

四、经营者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并统一使用计价器计费。对不使用计价器计费,以及不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的,乘客有权拒绝付款。

五、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出租汽车的指定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标价签,并自觉接受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运价和以各种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放开特殊服务项目价格。为满足社会对客运出租汽车多元性、差异性需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放开特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出租汽车经营者自主定价。特殊出租汽车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投放市场,包括专用电召出租汽车或网约车、无障碍出租汽车、高于基准车型出租汽车等。其中,出租汽车基准车型技术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发布。

七、本通知于2017年1月16日起执行。在计价器(芯片)更换之前,仍按原规定运价(包括燃油附加费)收费。

原县物价局、县交通局《关于调整象山县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象价〔2010〕41号)和县物价局、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客运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象价〔2014〕33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物价局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