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6-65966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6-12-0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服务对象 儿童青少年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16-0011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16〕199号
文章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以下简称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有关义务段学校招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及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丹城中心城区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其他镇乡学校招生由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协调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2.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要求,新生入学按施教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不安排非正常跨学区招生。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5号)“两个为主”的规定,县教育局、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要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暂居住在丹城中心城区符合进城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小学、初中入学统一由县教育局安排,不具备进城就读条件的自行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4.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安排原则。要坚持“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入学对象按申请条件予以分类,根据类别依次合理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类情况的则根据相关证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三、招生办法

(一)入学年龄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满6周岁。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入学安排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持户口簿、新生监护人房产证、出生证办理报名手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该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与住宅房均在该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家庭有该学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1)、(2)两类的;

当同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按照儿童、少年户籍申报或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视作学区生,视学校学额情况按下列顺序依次安排(同类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新生监护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1)集体户口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2)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住宅房且拥有完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3)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住宅房,住宅房为监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监护人共有权51%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4)新生监护人为在象持有县政府生活绿卡、人才绿卡等引进人才、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等的适龄儿童、少年;

(5)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及持税单五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6)新生监护人(持有象山户籍)在施教区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及税单(政策免税对象除外)五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7)新生监护人为在象华侨归侨、外籍人士、烈士军属、现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的适龄儿童、少年;

(8)新生监护人为港、澳、台籍来象工作人员随带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监护人户籍在象的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

(9)新生监护人(持有象山户籍)在施教区务工,有相对固定居所,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五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的施教区学校就读,但当丹城城区学校或镇乡学校在安排上述1类、2类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较多空余学额时,可按下列顺序依次安排(同类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新生监护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教育局或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1)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及持税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适龄儿童、少年;

(2)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务工,为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中层以上干部,或为潜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等(由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共同认定),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三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3)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务工,为当年县潜力型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中层以上干部(由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共同认定),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三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4)新生监护人在施教区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及税单(政策免税对象除外)一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5)新生监护人(持有象山户籍)在施教区务工,有相对固定居所,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适龄儿童、少年;

4.适龄随迁子女入学。对申请转入就读的已落户随迁子女,参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结合对口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其进入义务段公办学校就读。对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根据我县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及县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依照积分多少及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对没有落户也没有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积极引导其监护人陪同子女回家乡就读。

5.适龄特殊儿童入学。县教育局和各镇乡(街道)政府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的智障儿童可选择到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注册入学,或在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安排的学校注册入学,由学校派教师定期上门施教,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小学升初中学校安排。已在施教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继续就读,根据小学与初中“对应接轨”招生规定安排入学。

7.插班生安排。对申请插班就读已落户的适龄儿童,参照免试入学原则,由县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视对口学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原则上不予受理同城(同镇)转学插班申请。

四、招生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要成立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统筹、协调、报名等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提供便利。

2.搞好排摸测算。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动态测算入读学生数,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随迁子女入学的施教学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3.严格控制班额。建立义务段学校招生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密切关注学校规模和班额变化情况,根据教育承载能力以及适龄人口分布和流动情况,科学调整学校的招生范围和区域。合理确定中小学班额,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县政府制定的招生计划,遵守招生规则,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笔试和面试。

5.规范收费行为。义务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民办中小学应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6.推行“阳光招生”。进一步完善义务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严格执行各项招生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中相关证件时间截止当年6月1日;

2.本意见中“新生监护人”指第一顺序监护人,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五年”指当年6月1日起连续五年;

3.本意见中“三总师”须持有相对应的资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

4.本意见中技术骨干指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中层干部指企业各部门负责人;

5.本意见中的招收学校指全县各镇乡(街道)公办义务段学校;

6.本意见中的丹城中心城区界定为丹东、丹西街道;

7.本意见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原《进城就读丹城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