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67724/2016-65919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6-02-24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2-2016-0002
文件编号 象价〔2016〕4号
文章正文

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及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规范全县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和代办费。除上述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床位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床铺、生活必需水电、公共部位保洁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等收取的费用。

护理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生活护理而收取的费用。

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护理费及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或调整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以遵循补偿一定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并按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调整。

四、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根据床位服务成本(含固定资产折旧)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房屋设施(设备)配置、装潢档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人均建筑面积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等综合因素,分类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标准。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根据护理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养老护理分级标准,制定或调整护理费分级标准。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的具体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分别详见附件1和附件2;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在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确定,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其中县社会福利院经县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因房屋设施设备条件等明显较优,床位费标准确需突破表列规定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县老年公寓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时,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老服务机构有关情况,包括机构设立及职能部门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老服务机构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未满3年或新办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年份或有关规定测算),包括职工人数、在院老年人人数、人均护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养老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调整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制定、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对寄养老年人负担和机构收支的影响;

(四)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养老服务机构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养老服务机构特需服务(含特殊床位和特需护理)的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因素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按“收支平衡”的原则,向入住老年人收取膳食费,膳食费账户应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布账目。

养老服务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代办服务的,所需费用应据实结算。

七、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 个月的,按1 个月收取。老年人退养,按上述规定收取床位费和护理费后,其余部分退还给缴费人。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八、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收费前,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规定或承诺提供服务,少服务的,扣减相关费用。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有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月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养老服务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九、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发放公示手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事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有关养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象山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2. 象山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综合护理内容和收费标准表

附件1、2.doc


象山县物价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