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象山县发改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4月13日
象山县发改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深化作风和效能建设,提高机关执行力,提升单位形象,根据《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象山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和《象山县公务员“岗位对责、绩效对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聘用人员) 第三条 问责是指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服务、效能、作风等方面,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惩教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研究决定,扣10—15分。 (一)对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局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考核目标完成的。 (二)对县委督查室、县府办督查科、县网络民情会办中心等单位督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有效落实到位被相关部门通报的。 (三)因工作推进不力,被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等上级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绩效对账考核中季度考评出现两次不合格的。 (五)局党委认为应当予以问责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分: (一)违反效能建设八项规定、“四条禁令”及县有关作风建设规定,被单位内部查实的,每次扣当事人5分。被县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查实的,除按县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外,每次扣当事人15分;聘用人员1年内2次或连续2年违反上述规定,被县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查实的,给予解聘处理。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以及作风粗暴、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当事人15分。 (三)违反《象山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被县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查实的,除按县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外,一次扣 15分。 (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处的,一次扣15分。 (五)违反公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使用公车,一经查实,每次扣当事人和相关驾驶员5分。被县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查实并通报的,每次扣当事人和相关驾驶员15分。 (六)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出现违规停放、无故未按时入库、不张贴公车标识等问题,被单位内部查实的,每次扣当事人5分;被县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查实并通报的,每次扣当事人15分。 (七)违反机关工作人员上班纪律,出现迟到、早退情况,聚众闲谈、吃零食、锁门办公、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等有损干部形象的,被单位内部查实的,每次扣当事人5分。被县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查实通报的,每次扣当事人15分。 (八)违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开会、学习和局集体活动未请假或未批准(由分管政工副局长批准)缺席的,每次扣5分。 (九)违反值班相关规定,值班期间无故不到位、擅离职守等,被单位内部查实的,每次扣当事人5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实通报的,每次扣当事人15分。 第八条 其他履职不力,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慵、懒、散、奢行为的,应当予以扣分问责。 第九条连带责任。科室人员被问责的,其所在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科室负责人被问责的,局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局分管领导被问责的,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分别按上述所列条款的20%扣分。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问责通过扣分方式执行,对上述所列条款的具体扣分情况即时进行,每分以100元计算,具体从被问责人员的当年度奖金或薪金中扣除。问责情况统计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根据扣分情况,由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其它问责方式。 (一)一年内扣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对责任人采用警示谈话,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处理。除扣除规定的金额外,还应扣除相应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具体金额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二)一年内扣分累计达30分及以上的,对责任人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处理。除扣除规定的金额外,还应扣除相应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具体金额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三)一年内扣分累计达40分及以上的,采取降低考核等次、降免职、辞退或解聘的方式进行处理。除扣除规定的金额外,还应扣除相应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具体金额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机关干部予以问责的,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确需问责的,应以《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的形式,通知被问责对象。 第十五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局党委按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问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局其他制度、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牵头落实具体问责事宜。 抄送:县纪委。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