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6-144019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6-2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16〕111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惩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我县见义勇为工作机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措施

  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抚恤、救助工作机制,及时安排奖励和保障经费,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每年专列30万元见义勇为经费,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动态性调整。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设立我县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象山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给予嘉奖或记功,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奖金标准参照宁波市相关标准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本系统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有关政策待遇,落实奖励和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见义勇为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负责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见义勇为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负责对不符合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宣传;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负责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支机构登记管理;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工作;负责对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给予相应待遇;负责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县人力社保局:参与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奖励的审核;负责对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和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负责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相应待遇;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后治疗、再付费原则,优先安排检查、住院。设立县一院、红十字台胞医院、中医医院为定点住院医院。

  县教育局:视情为见义勇为人员落实现行相关招生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给予就学资助。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见义勇为奖励经费;负责对见义勇为基金会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

  县住建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享有一次优先承租公租房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待遇。

  县司法局:负责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有关证照。

  三、积极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

要加大对见义勇为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结合重大纪念日活动和见义勇为先进任务评选活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和表彰为见义勇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情况,积极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附件下载:见义勇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