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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25000000/2017-144283
镇乡(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7-07-11
东陈乡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综合类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DCX00-2017-0001 |
文件编号 | 东政〔2017〕111号 |
文章正文 |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东陈乡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陈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东陈乡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有偿使用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三改一拆”,加强后续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象山县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置指导意见》(象改拆办〔201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东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2015年3月1日之前建成的全乡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处置,2015年3月1日之后新增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且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应予以拆除。 二、对全乡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处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视为违法行为已处置到位,对合法审批部分的用地(建筑)予以办理相关权证。 三、有偿使用收取标准 (一)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3%以内(含3%)或建筑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5%以内(含5%)的,不收取有偿使用金。 (二)建筑面积超批准规定的,有偿使用金按下列四级累进计算: 1.建筑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25%以内(含25%)的,原则上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2.建筑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25%—50%(含50%)的,原则上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3.建筑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50%—75%(含75%)的,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4.建筑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75%—100%(含100%)的,原则上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三)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规定的,有偿使用金按下列四级累进计算: 1.建筑占地面积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2.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3.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10%—20%(含2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4.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20%—30%(含3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四)总用地面积超批准规定的,有偿使用金按下列二级累进计算: 1.总用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20%以内(含20%)的,按超建的用地面积计算,原则上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2.总用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20%—50%(含50%)的,按超建的用地面积计算,原则上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五)建筑占地超批准用地面积30%以上、建筑面积超批准建筑面积100%以上、总用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大于50%或建筑层数四层以上的,如建房户自行拆除整改到上述标准界限内的,按上述标准收取有偿使用金,否则不予办理。 (六)经合法审批,既超建筑占地面积又超建筑面积的,按照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就高原则单项收取有偿使用金;超总用地面积的,单独收取有偿使用金。 (七)经批准原址改建后,原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内的超占用地面积,经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同意且不影响村庄规划的,暂缓收取土地有偿使用金。 (八)未经合法审批,如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且在上述标准界限内允许补办建房审批手续,但存在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按本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到位后,可补办相关权证。 (九)原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不足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按现行政策补办审批增加面积。 四、有偿使用办理程序 详见附件《有偿使用的办理流程》。 五、乡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已作出处理的,经乡村(居)民建房办公室同意由村经济合作社视具体情况收取有偿使用金。 六、各村经济合作社收取的有偿使用金应开具相关票据并单独建账管理,款项用于村庄建设等支出。 七、乡纪委负责对有偿使用金款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八、建房户缴纳有偿使用金后,应书面承诺如因规划、村公益事业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除合法部分外不予补偿。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陈乡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东政〔2017〕5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有偿使用的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