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县政府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1-06 11:31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143号 浏览次数:

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县政府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科学分配水平,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国资国企改革,加强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与直属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直属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直属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直属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方法,严格规范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直属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三)本意见所称的直属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正职负责人以及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副职负责人。

三、合理确定年度薪酬结构和水平

(四)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

基本年薪是指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基本年薪=计薪基数×2,计薪基数为7万元。

绩效年薪是指与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收入。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县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

(五)年度标准薪酬水平

由县政府任命的董事长、总经理等正职负责人年度标准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下同)为41.20万元(税前,下同);

由县政府任命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副职负责人年度标准薪酬按正职负责人年度标准薪酬的80%确定,即32.96万元;

采用市场化选聘产生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副职负责人,其年度标准薪酬按“一人一批”的方式经县国资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确定。其中:基本年薪部分按县政府任命的副职负责人的标准确定;绩效年薪部分结合县政府任命的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发放情况综合计算确定。

四、合理确定年度可发放薪酬

(六)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可发放薪酬,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县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

五、任期激励收入

(七)直属企业负责人每个任期为3年,任期激励收入按以下标准确定:

由县政府任命的直属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内各年度可发放薪酬总额的25%确定。

采用市场化选聘产生的直属企业副职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结合县政府任命的副职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发放情况综合计算确定,上限为9万元/任期。

直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直属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合本人在直属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六、完善综合考核和评价方法

(八)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职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在考核经营业绩的同时,加强对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九)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强对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各企业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七、规范薪酬支付方式

(十)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每月按“基本年薪÷12”进行发放。

(十一)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分为三部分发放:按月预发,预发金额为预计绩效年薪×40%;春节前预发,预发金额为预计绩效年薪×30%;剩余部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算发放。若出现预发的绩效年薪大于考核年度可发放的绩效年薪,则从第二年的薪酬中扣回多发部分。

(十二)直属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十三)直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直属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十四)直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账务处理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直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计入企业薪酬总额。

八、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十五)直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确定为16394元,缴费比例按人社部门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十六)由县政府任命的直属企业负责人和在发文之日前已经在职的采用市场化选聘产生的直属企业副职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确定为24420元。

采用市场化选聘新增的直属企业副职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按其本人年度标准薪酬月平均水平的60%确定。其中:年度标准薪酬月平均水平的60%高于24420元的,按24420元计缴。

九、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十七)县国资局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工作,制定完善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开展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评价工作。

(十八)直属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十九)直属企业应当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经营业绩考核的公平公正。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缴多兑现的薪酬。

十、其他

(二十)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十一)现行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