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开展全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县农林局 县国土资源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发电〔2018〕23号)以及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8〕130号)要求,决定从2018年9月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在全县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在全县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未按《象山县设施农业用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象改拆办〔2017〕2号)要求违法违规建设的,严格按照“限期整改、补办手续和拆除利用”等规定办理。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林、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林、国土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县级抓总。县级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县委宣传部、县委改革办、县委网信办、县农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旅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调度通报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向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报告进展和成效。县农林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二)镇乡(街道)落实。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镇(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排查摸底、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村、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
(三)部门协同。县农林、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9月中旬召开全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各镇乡(街道)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于10月9日前对辖区内“大棚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个入园入棚入场现场核查,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认真填写附件1、2、3,并完成辖区内清理排查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清理排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等),一并上报县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县农林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对各镇乡(街道)清理排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了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收集有关政策建议。对弄虚作假、排查不力、整改不落实的,做到既查人,又查事。及时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全县清理排查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整治整改阶段(2018年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
从10月下旬开始,各镇乡(街道)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局等部门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届时,县政府将派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整治整改情况形成专项行动阶段性整治情况报告(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及阶段性整治结果、整治难点和意见建议),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于12月5日前报县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一时未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问题,县政府将实行挂账监督,跟踪整改,督促各地整改到位。
12月10日前,县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高质量完成“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必要时邀请纪委监委部门参与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坚决防止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对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地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县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各镇乡(街道)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二下班前向县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书面报告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各地也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
请各地于10月8日前向县农林局和国土资源局上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管领导、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并公布举报电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县农林局 李国雷,65716640;县国土资源局 励福根,89522035。举报电话:设在县农林局,65716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