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环石浦港区域码头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环石浦港区域码头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六争攻坚”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石浦港区域“平安渔港”创建,逐步夯实区域内从事港口经营以及渔业生产等生产经营性码头的安全生产基础,确保生产作业安全,决定开展环石浦港区域码头生产安全联合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主抓、码头主责”原则,突出和集中开展从事生产经营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有效落实码头经营人(所有人)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码头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行为,保持环石浦港区域码头生产安全局面稳定、可控。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码头生产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码头经营人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码头安全风险的管控力度,建立码头生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停产整顿一批拒不整改隐患的码头,促使码头生产作业得到规范,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生产举报、公示、督促整改等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码头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企业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完善宣传教育培训、投入、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码头从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方面。各类台帐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严格;码头的主要风险源辨识是否齐全、明确并对外公示。
(三)码头结构安全方面。码头主体(固定码头、趸船、栈桥、引桥、撑杆、锚链)是否存在较明显的安全隐患(缺陷)。
(四)设施设备配置方面。码头的消防(消防水栓、灭火器)救生设备(救生圈)、电器设备(电线、电灯、配电箱、开关、漏触电保护装置等)、护栏、系缆、防碰撞等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码头的防雷检测是否合格;限速、限重、限高以及易引发滑倒、落水、触电、坠物区域的警示标志是否按相应标准的要求设立并保持清晰可见。
(五)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方面。是否建立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是否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作业环节和安全制度的落实等进行检查;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及时纠正生产中所出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六)码头低潮位作业安全防范方面。低潮位作业安全防控措施特别是浮码头载货车辆进出的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
(七)特种设备及人员培训持证方面。码头上的特种设备是否经检验(检测)合格;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八)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方面。码头内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收集船舶废弃物的“两桶(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桶)一牌(垃圾回收告示牌)”;是否和陆上具有资质的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垃圾回收协议。
四、职责分工
(一)强化码头经营人主体责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县港航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经信局督促相关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镇乡(街道)负责实施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组织发动、排查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开展专项整治。
(三)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行业监管职责。有关镇乡(街道)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整治工作。具体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码头规范化整治工作的社会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镇乡(街道)、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力度;负责做好舆情监控分析等工作。
2.县港航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总体组织、协调。制定环石浦港区域内码头生产安全督(检)查的内容并指导、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负责港口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的督促落实,对拒不整改的港口经营企业建立向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抄报的机制,并采取处罚及停止港口作业等措施;建立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加强在违法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港口安全生产、港航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诚信记录,定期报送至县信用平台;联动开展联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集中整治。
3.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码头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督促、落实渔业码头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渔业码头落实禁止船舶靠泊和装卸渔获物及渔需物资的供应、补给等措施;建立完善渔业作业码头单位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加强在海域开发利用、渔业码头安全生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诚信记录,定期报送至县信用平台;联动开展联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集中整治。
4.象山海事处:负责对拒不整改的港口经营企业、无港口经营许可证以及非法建造的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码头,落实禁止船舶靠泊措施;联动开展联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集中整治。
5.县公安局(边防大队、交警大队):负责对拒不整改的码头实施进出码头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以及靠泊船舶加大海上治安执法、处置力度;依法对阻挠、阻碍正常执法活动以及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作出处理。
6.县金融办:协调发改、人行等部门将港航、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码头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纳入全县信用体系建设。
7.县法制办: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生产经营码头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行政执法问题。
8.县安监局:负责码头规范化整治工作中的综合监管,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码头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
9.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整治工作经费的保障。
10.县经信局:负责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制冰企业冲冰装置以及船舶修造企业舾装码头安全隐患整治的督促落实。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码头规范化整治工作中的市场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涉及码头的特种设备检查;对拒不整改的码头落实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2.人行象山县支行:对拒不整改的码头所有人(经营人)采取禁止、限制贷款以及利率上浮等信贷惩戒措施。
13.县水务集团:对拒不整改的码头(包括与码头相连的且为同一经营人、所有人的冷库、制冰厂)采取断水措施。
14.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对拒不整改的码头(包括与码头相连的且为同一经营人的冷库、制冰厂)采取断电措施。
15.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办推进整治工作开展。
16.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生产经营码头的属地监管责任,对相关码头进行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管理,牵头落实属地内码头规范化整治的组织保障。
五、实施步骤
从2018年9月至2019年月6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上旬)。
加强宣传教育,在人群聚集场所、港口、码头、企业内部开展海报、横幅、电视、网络、电子屏、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7月底)。
对照具体检查内容,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各码头开展检查。
1.2018年12月前完成石浦镇区域内国家政府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码头的整治。
2.2019年3月前基本完成环石浦港区域内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风险的从事生产经营码头的整治。
3.2019年7月前完成环石浦港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码头的整治。
相关单位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通知等要求,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和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要督促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较大以上风险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有关镇乡(街道)和县级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码头,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码头。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8月初至2019年8月底)。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持续整治大检查以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大检查“回头看”工作,巩固大检查工作成果,确保各类问题不反弹。
全面总结码头规范化整治工作,特别是围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固化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六、工作举措
(一)实施分类整改。对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码头,按照码头经营性质进行行业归口和隐患难易程度的分类梳理并责令整改。针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逐一对账销号,彻底整治到位。
(二)高频高效检查。相关部门、镇乡(街道)要加大检查力度、频次,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以便及时督办。
(三)依法从严查处。相关部门、镇乡(街道)要按照“安全第一”工作理念,对存在违规作业、未培训上岗、消防隐患、设备老化、整改不到位等各类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日常管理,使码头生产经营逐步走向正轨。相关镇乡(街道)、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形成一把手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相关部门人员全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镇乡(街道)、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逐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或整改进度较慢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人员死亡及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开展精准宣教。相关镇乡(街道)、部门要广泛发动码头经营人及工作人员,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主要针对无证照经营、从业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培训上岗机制。同时,要曝光典型违法案例,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隐患线索,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要给予一定奖励,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整治的社会氛围。
(四)固化长效机制。相关镇乡(街道)、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能,建立健全码头举报、公示、督促整改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